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73號
原 告 呂學麟
被 告 沈啟聖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30,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