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753號
TYDV,100,訴,1753,2011111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53號
原   告 吳哲仲
被   告 何海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1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0 年10月29日送達原告(按係於同年10月19日寄存,依民 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 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查原告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