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382號
TYDV,100,訴,1382,2011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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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82號
上 訴 人 吳祖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 年度
訴字第138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
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529,9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595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湘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
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
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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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