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178號
TYDV,100,訴,1178,20111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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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78號
上 訴 人 張道珍
被 上訴人 王宇環
上訴人對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17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0
年10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亦未在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暫以上訴人對第一審所受不利判決全部
上訴,核定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 元【起
訴聲明第1 項其上訴利益3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另加計起訴聲明第2 項請求道歉回復回譽,屬非財產權訴訟,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6,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繳及具狀表明上開事項,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 第 二 庭 法 官 張金柱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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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