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應有部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474號
TYDV,100,補,474,201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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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74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曾雲朝

法定代理人 曾茂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曾雲回間確認土地應有部分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11 萬7,317 元(即以原告請求確認土地應有部分為其所有,
以該土地之面積現行公告現值計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6
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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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