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26號
原 告 張瀚
黃炳榮
上 列 2 人
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律師
劉佳強律師
被 告 黃國泉
羅 金
黃盛郎
劉宥德(原名:劉昌男)
邱東鄉
許憲榮
李芸葶(原名:李淑芬)
巷6之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建物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73,580 元(
見卷附估價報告書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5,252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