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0年度,4號
TYDV,100,破,4,2011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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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4號
聲 請 人 綠邑家飾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家昇
代 理 人 成介之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惠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營家具生意,至今已有多年, 頗承客戶照顧,但因年來經濟不景氣,業務競爭激烈,以致 每日生產有增無減,開銷費用無法維持,不得以需向人借貸 周轉。未料利息負荷不堪,且其中不少利息滾入原本,聲請 人本擬儘量努力掙扎,爭取未來生意,期能賺些勞力所得償 還各債權人,然每月利息及工資等共需新台幣(下同)85萬 元,負擔履行已感困難,且時日已久,影響信譽,業務日趨 沒落,收入減少,不得不停止營業,至今負債已達1222萬77 49元。惟聲請人名下已無可供償還之財產(按聲請狀記載「 剩餘財產約為200 多萬元」,嗣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11月16 日之陳報狀則稱「剩餘財產總額為379 萬2742元」),確實 已無清償能力,爰依破產法第57條規定聲請破產等語。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 定有明文。故宣告破產須以債務人不能清償所負債務為要件 ,要屬當然。又按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 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 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 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97條、第148 條分別定有 明文。是依上開法條意旨以觀,倘債務人確係亳無財產可構 成破產財團,或破產財團雖勉強可組成,然其破產財團之財 產尚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縱使予以裁定 宣告債務人破產,因其他破產債權人已無法藉由破產程式而 受到任何清償之機會,而無從依破產程式清理其債務時,即 無進行破產程式之必要,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為由,裁定 駁回債務人破產之聲請(參照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9 號裁定)。
三、經查:
㈠聲請人雖主張:其經結算後尚有剩餘財產總額為379 萬2742 元(計算式:生財器具1,030,500 元+門市商品系統櫃1,79 0,422 元+門市商品紅蘋果家具系列590,520 元、門市商品



BLIS床墊系列、門市商品沙發系列230,760 元=3,792,742 元,以上參照聲請人100 年11月16日之陳報狀),惟其亦自 承:前列資產,目前均在債權人綠的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綠的公司)占有中,該公司並主張將前開債務人剩餘 資產按現金價值換算,已與其債權131 萬9429元抵銷等語。 ㈡且查,聲請人與債權人綠的公司之間實為加盟關係(綠的公 司為總公司),聲請人前因無法經營而結束加盟關係,經綠 的公司與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商談之結果,加盟店(即聲請人 )可賣之家具,嗣由綠的公司於99年6 月底左右買斷承受( 與聲請人積欠綠的公司之貨款、加盟店設備、買斷家具等款 項互為結算後,綠的公司尚給付部分尾款予聲請人),有瑕 疵之家具則由聲請人自行出清,至前述由綠的公司所承受之 家具,因為公司有重新改裝整理,所以無法辨別原向聲請人 買斷之家具目前何在,以上事實業經本院向綠的公司查詢明 確(有本院電話紀錄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5 頁), 並核與聲請人前揭陳述大致相符,堪信屬實。聲請人雖稱: 債權人綠的公司不得逕自處分聲請人前開資產等語,惟依前 所述,聲請人與債權人綠的公司之間既原為加盟關係,其等 間之法律關係自應依原訂之加盟契約或事後雙方之另行協議 為據,則衡諸一般加盟之法律關係,應認前述債權人綠的公 司之陳述較符常情而可採信。至若聲請人對於其與債權人綠 的公司間之實體法律關係仍有爭執,自得另循其他法律途徑 解決,附此敘明。
㈢據上,足認聲請人所述其剩餘之前開資產現已非由其占有、 使用或管理,而係業經債權人綠的公司依法(或依約)取回 ,況且因聲請人原營業之場所業已由綠的公司重新改裝經營 ,其中何為原聲請人財產狀況說明書所列之家具(資產)已 難辨識,亦即聲請人所主張可分配與債權人之剩餘財產已不 復存在,則遑論可經由法院予以變價,並供作破產財團之用 。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現既無剩餘財產可供清理,即無據以構成 破產財團之財產,亦顯然不足清償破產程式之費用,進而清 償破產債權。聲請人所負債務,既無從依破產程式受償,破 產程式自無開始之必要。從而本件破產宣告之聲請,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五、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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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的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邑家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