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1號
原 告 競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朋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
被 告 富信工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宏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 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 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 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此觀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之規定即明。又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原告於民國98年8月1日、99年8 月 21日分別以「電鍍槽陰極導電銅板改良結構」、「電鍍槽陰 極導電銅板之改良結構」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 之專利權,並經該局核發中華民國專利證書新型第M362235 號、及M387109號證書在案。詎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於99年3 月起持續仿冒原告享有新型專利權之電鍍設備配件陰極導電 銅板,製造後並販售予益奇生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嚴重侵 害原告上開新型專利權,且經原告請求停止侵害及協商賠償 ,被告表示未侵權,且繼續刊登廣告招攬業務,原告自得依 專利法第84條、第85條、第108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負連帶 損害賠償責任等語,顯見本件確屬依專利法所保護之智慧財 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揆諸上揭法律規定,應 由智慧財產法院為管轄法院。茲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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