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76號
原 告 家天下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盈
被 告 全省企業水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364,99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已據原告
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4,06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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