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一七八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鍾坤龍
蔡進義
被 告 陳容娟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下午時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
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及其中新台幣柒萬玖佰玖拾壹元...按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應更正為「...及其中新台幣柒萬玖仟玖佰玖拾壹元...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朱小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