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0年度,350號
TYDV,100,家訴,350,2011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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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350號
原   告 邱慶和
訴訟代理人 王年柿律師
被   告 邱慶國
      邱慶雲
      邱慶松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清賢
被   告 張昌任
      張吉永
      張文玉
      張文美
      張文華
      張文秀
      邱瑞鳳
      邱瑞枝
      邱慶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邱瑞枝住所「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縣平鎮市○○路25巷16弄2 之3 號」、主文欄第二項關於分割方法之附表,應更正為如本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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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