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0年度,613號
TYDV,100,家聲,613,2011110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劉德振
關 係 人 謝莉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謝志明(男,民國○○年○ 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之姓氏變更為父姓「劉」。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劉德振與關係人謝莉華無婚姻關 係,惟共同育有一非婚生子謝志明(男,民國96年8 月5 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嗣聲請人於100 年 9 月9 日認領謝志明,聲請人與關係人謝莉華同居兩年生了 謝志明,小孩從出生後就由聲請人在照顧,小孩七個月時關 係人就離開了。聲請人家裡有父母、弟媳都會幫忙帶小孩。 關係人離開後幾乎沒有來看過小孩,只有要錢時才會來看, 聲請人會給關係人一點小錢,上千元的有,但上萬元的沒有 。據說關係人在酒店上班,她另外有五個小孩,最大的已上 高中了,她對這個小孩沒什麼照顧,聲請人要小孩改姓、辦 監護權關係人都不理,小孩到現在連健保也沒有,故關係人 並未盡扶養義務,多年來未曾探視與照顧,為此依民法第 1059條之1 第2 項聲請變更子女姓氏為父姓等語。二、按「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 第四項之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 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之一方或雙 方死亡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民國99年5 月21日修正公布生效之民法第1059條之1 定有 明文。準此,若有事實足認該子女原從之姓氏,對於該子女 人格成長或繼嗣、財產、名譽、自尊、親情互動等有明顯不 利之影響者,宜使其在合乎上列規定之要件下,仍有更易其 姓氏之機會,以保障子女人格權之行使及兼顧長期負擔扶養 義務之一方的權益。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到庭明確,並提 出戶籍謄本為證,而關係人謝莉華經合法送達通知,無正當 理由拒未到庭,且未提出任何書狀為否認或為有利於己之陳 述,勘認聲請人上列之所陳非虛。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尚 與我國之風俗民情不相違背,且對於未成年子女而言,其既



與聲請人共同生活,若強令冠上與關係人謝莉華相同之姓氏 ,在父系家族中生活自會產生不便之處等一切情狀,此外, 本件聲請與民法第1059條之1 第2 項規定之要件並無不合, 故依法應予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添喜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88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