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秩字第七五號
移 送機 關 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南市警一
刑社字第一四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在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拘留貳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二時許。
(二)地點:台南市○○○○段八號根來賓館六0六號房。(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淫,代價新台幣三千元。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吳明璋及張世洋於警訊時之證述。
(三)報告書乙份附卷可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