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5791號
TYDV,100,司票,5791,2011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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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5791號
聲 請 人 陳朝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泰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就本件兩張本票是否已於到期日為
付款之提示。
二、經查廣泰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撤銷,
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
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
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三、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
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
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
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
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
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
份。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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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泰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