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625號聲 請 人 梁成福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榮堂、黃維樹、黃享坡、黃新福、黃燕霖、黃燕輝、黃燕蘭、黃羅靜妹、黃米珠、黃鳳珠、黃細妹、林玉盛、黃弘見、黃日金、黃錦宣、黃錦標、黃乾耀、黃日華、黃村雄、黃日福、黃日發、黃日富、黃日安、黃日德、葉黃秀妹、戴黃梅英、黃金杜、黃金龍、張銑燻、張松錦、張金季、黃吉雄、黃朝富、黃名鋮、謝王蘭、黃淳靖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黃享坡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二、被繼承人黃享坡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並增列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三、被繼承人劉秀如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 承之法院備查文件。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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