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8979號
TYDV,100,司促,28979,20111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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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8979號
債 權 人 大江南北住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曉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宏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二、表明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正確姓名究為李曉峰抑或李曉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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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