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8717號
TYDV,100,司促,28717,2011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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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8717號
債 權 人 亦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來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昭偉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明確利息起算日及其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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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昭偉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