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8619號
TYDV,100,司促,28619,2011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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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8619號
債 權 人 大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法定代理人 林美玲
法定代理人 張李蓮花
債 權 人 張之毓原名:張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羽庭(原名:王淑芬)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大為建設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11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 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及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補正聲 請狀底全體法定代理人簽章、補繳督促程序費用並表明正確 請求標的,該裁定已於100 年11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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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