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8619號
債 權 人 大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法定代理人 林美玲
法定代理人 張李蓮花
債 權 人 張之毓(原名:張美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羽庭(原名:王淑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若有二個債權人請求,則繳新台幣1000
元,若債權人只有一個請求,則繳新台幣500 元)。
二、經核債權人大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業已廢止,請陳
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
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
算人)。
三、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
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且補正聲請狀底全
體法定代理人簽章,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
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
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各一份。
四、依聲請狀記載,本件請求之建物及土地價款業經台中地方法
院發給支付命令確定在案,依法不得再為同一請求,故請表
明正確請求標的(即僅得請求代墊款項)。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