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8412號
TYDV,100,司促,28412,20111110,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8412號
債 權 人 傳世國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范昌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錦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