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黃泰龍
相 對 人 旭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原生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二、應補正之事項:
(一)說明相對人迄今何筆金額尚未給付
(二)說明聲請人有無前往相對人公司領取調解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谷貞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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