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100年度,14號
TYDV,100,再易,14,2011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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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易字第14號
再審原告  齊孝平
再審被告  何偉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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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