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9年度,314號
TYDM,99,附民,314,201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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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字第314號
原   告 徐天賜
訴訟代理人 范綱祥律師
被   告 劉泰同
      歐謦豪
      張士莊
上列被告等因99年度訴字第1050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二、被告等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提 起之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泰同刑案部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提起公訴後,已於民國100 年8 月8 日死亡,有卷附之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另被告劉泰同歐謦豪、張士 莊被訴傷害案件,業告訴人徐天賜撤回告訴,均業經本院就 刑案部分業經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被 告3 人附帶提起此部分之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之。三、至該刑事案件另被告歐謦豪張士莊與原告間妨害自由、恐 嚇取財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已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世 昌
法 官 王 詩 銘
法 官 陳 麗 芬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 雅 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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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