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矚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薄正任律師
被 告 黃章明
選任辯護人 唐永洪律師
呂理胡律師
被 告 劉邦成
林昌立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吳恩篤律師
被 告 黃永海
曾有良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邱清銜律師
被 告 黃顗澄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邱清銜律師
鍾詠聿律師
被 告 陳勇全
選任辯護人 洪士淵律師
被 告 徐泰詳
選任辯護人 黃曼瑤律師
蕭萬龍律師
被 告 林英志
選任辯護人 周威君律師
被 告 余煥生
繆宜如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被 告 Z○○(原名Z○○)
謝東晉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
度偵字第1624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切結書壹紙及本票玖紙均沒收;又犯教唆偽證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對十四歲以下男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又教唆對十四歲以下男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又成年人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貳拾年
;又共同犯遺棄屍體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柒年,扣案之切結書壹紙及本票玖紙均沒收。其餘被訴部分無罪。天○○對十四歲以下男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又共同犯遺棄屍體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宙○○共同犯遺棄屍體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切結書壹紙及本票玖紙均沒收;又對十四歲以下男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扣案之切結書壹紙及本票玖紙均沒收。
戌○○犯幫助遺棄屍體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酉○○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切結書壹紙及本票玖紙均沒收;又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犯教唆偽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切結書壹紙及本票玖紙均沒收。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宇○○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切結書壹紙及本票玖紙均沒收;又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犯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具有殺傷力仿BERETTA 廠92FS型半自動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壹個)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切結書壹紙及本票玖紙暨具有殺傷力仿BERETTA 廠92FS型半自動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壹個)均沒收。
未○○、辰○○共同犯私行拘禁罪,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切結書壹紙及本票玖紙均沒收;辰○○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切結書壹紙及本票玖紙均沒收。
壬○○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丙○○共同犯遺棄屍體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C○○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扣案之切結書壹紙及本票玖紙均沒收,又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切結書壹紙及本票玖紙均沒收。緩刑肆年。
Z ○○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D○○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事 實
一、緣酉○○(綽號小黑、黑仔、黑哥)、李建億(原名李瑞源 ,共犯私行拘禁罪已經本院99年度矚訴字第2 號判決確定在 案)及亥○○(綽號大頭),均從事權利車買賣行業業者, 亥○○透過李建億介紹認識酉○○,復透過酉○○介紹認識 ○○○(綽號四川、川哥),亥○○曾以贓車充作權利車販 售李建億,致李建億因之涉犯竊盜刑事案件並蒙受損失;另 亦積欠酉○○及○○○2 人債務後避不見面,李建億、酉○ ○及○○○3 人因亥○○避不見面,均對亥○○不滿,陳○ 庸猶非欲尋找亥○○處理彼此之糾紛不可,○○○遂施壓酉 ○○尋找亥○○。
㈠酉○○將○○○施壓前情以告李建億,李建億向酉○○提議 委託業務往來之尋人尋車業者找亥○○逼其還款,竟酉○○ 及李建億基於共同私行拘禁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5年12月上 旬某日晚間10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某麥當勞速食店旁停車 場,向林愷崴(共犯私行拘禁罪已經本院99年度矚訴字第2 號判決確定在案)表明欲抓亥○○,由酉○○交付儲存亥○ ○照片檔案之光碟1 片與林愷崴,會面中由與林愷崴、酉○ ○雙方均屬相熟之李建億斡旋林愷崴之報酬金額,李建億、 酉○○及林愷崴3 人達成共同私行拘禁之犯意聯絡,約明由 酉○○提供新臺幣(下同)36萬元與林愷崴以為報酬,若酉 ○○不履行,與林愷崴及酉○○均較為相熟之李建億允諾林 愷崴之報酬其將「代為處理」,又稱「你盡量找,一定要找 到亥○○,如果要不到佣金的話,一切由我來擔」擔保之, 謀議既定,林愷崴會後打聽亥○○經常出入址設臺北縣三重 市○○路○段00號國際星鑽大樓,遂向酉○○、李建億告以 所獲,酉○○即行指示亦具有私行拘禁犯意聯絡之宇○○( 綽號土撥)北上臺北縣三重市與林愷崴碰面,並交付林愷崴 電話與宇○○供彼等連絡,於95年12月5 日,據林愷崴通知 ,宇○○會同亦具有私行拘禁犯意聯絡之綽號「阿偉」之小 弟,另命「阿偉」連絡亦具有私行拘禁犯意聯絡之綽號「小 楊」之人及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4 人乘1 車北上臺北 縣三重市,宇○○到場已見林愷崴帶同具有私行拘禁犯意聯
絡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男子共7 、8 人分乘2 車在國際 星鑽大樓前守株待兔,林愷崴向宇○○告以亥○○即在其內 ,並將手銬1 副交付宇○○,於同日傍晚4 、5 時許,亥○ ○甫行步出國際星鑽大樓電梯口,宇○○即行上前以手臂扣 住亥○○脖子之方式,將亥○○押入乘坐來車後座,剝奪亥 ○○之行動自由,亥○○猶欲掙扎,乘後座亥○○兩側之宇 ○○及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即行毆打亥○○並上手銬, 林愷崴見宇○○已然得手,去電回報酉○○、李建億2 人事 成,李建億亦復將所知告以酉○○,由宇○○4 人續將亥○ ○押解至酉○○位於桃園縣觀音鄉○○村00鄰○○○000 ○ 0 號住處私行拘禁,未幾,李建億接獲通知前來要求亥○○ 處理債務糾紛,旋林愷崴為領報酬,經酉○○出面引導,亦 驅車抵達桃園縣觀音鄉○○村00鄰○○○000 號酉○○另址 住處,於該址先行向酉○○領取現金6 萬元之報酬後離去, 酉○○則返回亥○○受拘禁上址,迄於同日晚間,亥○○仍 未提出妥適之處理方案,酉○○為免亥○○脫逃,遂命將亥 ○○拘禁前開○○○000 ○0 號住處房間內,由宇○○及綽 號「阿偉」、「小楊」之人貼身看守,翌(6 )日,李建億 為與亥○○處理債務糾紛仍前來該址2 次,均未果,宇○○ 即依酉○○指示,將亥○○押往○○○處續行處理亥○○其 他債務糾紛。
㈡緣亥○○經酉○○之介紹而認識○○○,邀集○○○入主某 從事胃鏡暨手機晶片製造為業務範圍之公司,以開辦費用為 名屢向○○○請求資金支援,並以該公司名義辦理貸款後, 便將所獲資金及貸款盡數攜之避不見面,藉此○○○認定遭 亥○○詐欺取財,責令酉○○務須找出亥○○處理債務。亥 ○○遭酉○○及宇○○等人私行拘禁後,既未提出債務處理 方案,又表明無力償還尋人費用,酉○○乃應亦具有共同私 行拘禁犯意聯絡之○○○之要求,指示宇○○將受私行拘禁 之亥○○交付○○○處理,經宇○○問明○○○應押送地點 ,於95年12月6 日下午5 時許,乃依○○○之指示,由宇○ ○及綽號「阿偉」、「小楊」共3 人帶亥○○同乘1 車,另 酉○○獨乘1 車,一行將亥○○押往桃園縣平鎮市延平路「 三本朵翼」建案工地福利社(下稱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內 ,○○○自行並通知亦具有共同私行拘禁犯意聯絡之辛○○ (綽號小林、矮個)、未○○(綽號阿勇)、辰○○(綽號 阿詳)、邱秋生(犯私行拘禁罪部分另經本院於100 年11月 22 日 以100 年訴字第478 號判決在案)及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小弟多人到場,迨酉○○、宇○○、綽號「阿偉」、「 小楊」之人將亥○○押至三本朵翼工地福利社,○○○指揮
人眾一擁而上毆打亥○○並奚落之:「很行喔」、「這麼會 騙」、「很會跑喔」等語,藉此強暴方式逼迫受私行拘禁之 亥○○解決債務糾紛,鑑於入夜三本朵翼建案工地將有管制 人員進出,○○○乃指揮一干人眾先將亥○○押至桃園縣中 壢市下三座屋1 號鐵皮屋(下稱民權路鐵皮屋)內,再指示 將亥○○押至桃園縣中壢市○○路0 段000 號即中壢新屋交 流道及和欣客運中壢站附近之鐵皮屋(下稱民族路鐵皮屋) ,○○○本人則由辰○○搭載前往民族路鐵皮屋,過程屢命 亥○○處理債務,亥○○仍表明無力償還,○○○乃要求亥 ○○提出保證人1 名,亥○○既受私行拘禁,連日屢受毆打 之強暴方式對待,僅能聯繫其女友黃○○(原名鄭綉琪)。 黃○○已於95年12月5 日起與亥○○失去聯繫,於6 日晚間 ,接獲亥○○來電後但覺有異,搭乘和欣客運時打電話聯絡 其弟鄭政安交代:「如果我2 、3 天後沒回家就去報警」等 語,約於翌(7 )日凌晨2 時許,黃○○行抵桃園縣中壢市 和欣客運站等待約莫半小時許,依指示上車瞥見車後座亥○ ○已經黑布蓋頭並兩邊均遭人架住,下車見亥○○手遭上銬 ,即遭同亥○○帶至民族路鐵皮屋內,並遭亦具有共同私行 拘禁犯意聯絡之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小弟命其手機關機後 連同其所攜皮包併同取走,等候○○○及偕同其女友C○○ (原名繆秀玟)到場,在場小弟有質問亥○○如何對○○○ 詐欺取財,有聊天提及同年月5 日在臺北某大樓尋獲亥○○ 之經過,稍時「大哥」○○○及「大嫂」C○○2 人進入民 族路鐵皮屋,○○○、辛○○、未○○、酉○○、宇○○、 徐泰祥、邱秋生、綽號「阿偉」、「小楊」之人及在場多名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小弟數人承前共同私行拘禁亥○○之犯 意聯絡,並基於接續共同私行拘禁黃○○之犯意聯絡,C○ ○亦基於共同私行拘禁亥○○及黃○○之犯意聯絡,當眾由 C○○甩打亥○○巴掌,由辛○○及未○○毆打亥○○,並 辛○○取塑膠椅子朝亥○○背部狠摔,登時塑膠椅破碎飛散 ,亥○○神情痛苦極欲跪地,黃○○跪地請求辛○○不要再 打,辛○○經○○○示意後停手,由○○○開口向黃○○表 示:「亥○○欠我很多錢」、「跟我有債務問題」、「現在 他還不出錢來需要找個保證人來幫他還」、「妳要怎麼處理 」、「聽說有房子過到妳媽名下」等語,惟黃○○猶解釋稱 :「錢是亥○○欠你的」、「房子本來就是我媽媽的,沒有 過戶的問題」等語,○○○即撂狠話相脅:「反正現在也不 可能讓妳離開」等語,在黃○○皮包內翻出黃○○之健保卡 ,接續向黃○○恫稱:「我去找所長泡茶」等語,旋○○○ 與C○○、辛○○及未○○共4 人於凌晨2 、3 時許乘車購
買宵夜備酒前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由○○○開口 查詢亥○○與黃○○人別資料,時任職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 壢分局偵查員壬○○基於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犯意,為○○ ○查詢黃○○及亥○○資料並請○○○等人前來電腦螢幕觀 看(壬○○所犯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如事實欄一㈢部分所述 ),於同日凌晨4 、5 時許,○○○再偕同C○○、辛○○ 及未○○返回民族路鐵皮屋,期間等待○○○查詢資料時, 酉○○、宇○○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偉」、「小楊 」4 人因已將人帶到又連日私行拘禁亥○○已感疲累,於黃 ○○到場時起2 小時許先行離去,黃○○欲與亥○○交談然 遭在場之小弟禁止而不能,迨○○○一行人返回民族路鐵皮 屋時,○○○對黃○○稱:「有查到妳及亥○○資料」,你 們資料「沒有問題」等語,表明經找警察泡茶查得黃○○及 亥○○之資料,令黃○○知曉其警民關係良好,求救無用, 又提供宵夜供黃○○及亥○○食用,緩和彼等情緒,然仍不 時向黃○○強調:「好好處理債務,不然妳會變成亥○○的 陪葬品」,黃○○知當場形勢於己不利,提議或可由亥○○ 家屬出面處理,惟○○○稱:「如果沒有處理好的話,來1 個就死1 個」等語,軟硬兼施,食畢,黃○○遭帶至鐵皮屋 內之小房間,由C○○主談亥○○之債務問題並向黃○○確 認○○○前交付亥○○之金錢流向,惟黃○○仍強調前情並 不願為亥○○清償債務,眾人將黃○○及亥○○均銬在該鐵 皮屋小房間內,令彼等就此休息,由辛○○及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亦綽號「大頭」小弟等人隨時進入房內注意、把守,俾 免兔脫,及至翌(7 )日上午某時許,推由辛○○駕駛,另 由未○○在後座看守黃○○及亥○○帶至址設桃園縣中壢市 ○○○及綽號「大和」羅盛和合夥經營之濃情密意酒店,且 由辰○○徵得○○○之指示將保管之酒店鑰匙攜之開門進入 酒店,在休息室內,亥○○及黃○○仍銬在一起,未○○持 續逼問亥○○債務問題,質問亥○○:「為什麼工廠可以處 理成這樣」、「你不要以為我不懂,我也是會做」,而以徒 手及腳踹方式毆打亥○○,邊逼問亥○○邊毆打多時,恐嚇 道:「你明天太陽看不看得到很難講」,又邊接聽○○○之 來電邊恫稱:「洞已經挖好啦」等語,黃○○因與亥○○遭 同銬住,在旁之亥○○遭毆打而感覺害怕又不斷哭泣,未○ ○仍詳細盤問黃○○工作、家庭成員行動電話、地址等資料 ,並邊打邊談亥○○如何處理與○○○間債務問題,嗣亦具 有共同私行拘禁犯意聯絡之王銘富(涉犯私行拘禁罪未經起 訴)亦至濃情密意酒店,並參與毆打亥○○,藉此持續迫令 黃○○為亥○○提供擔保並令亥○○處理債務,黃○○情緒
崩潰而懇求不要再打,惟黃○○經遭帶至另間休息室私行拘 禁,未○○仍以釘有鐵釘之裝潢用木料毆打亥○○腿部,致 亥○○不堪強力毆打不斷哀號,腿部腫起又傷口不斷冒血沾 滿所著長褲,未○○、辛○○始將黃○○及亥○○帶返民族 路鐵皮屋內等待,未○○又先行離去,及至○○○到達民族 路鐵皮屋,另酉○○亦有帶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小弟2 名到 場,又亦綽號「大頭」之小弟同在場,○○○當場草擬切結 書內容畢,命黃○○照樣謄寫切結書及簽發本票以為擔保, 見黃○○猶欲推拒,○○○稱:「叫亥○○簽沒有用」,既 語帶哄騙稱:「現在叫妳簽這些東西,是要亥○○解決債務 問題,只要亥○○誠意夠,工廠的事處理好,就可以將全部 的本票還給妳」,又相脅、恫嚇稱:「不簽的話是根本無法 離開這裡的」、「就算妳不簽本票,難道妳家不會出事嗎」 等語,軟硬兼施,黃○○已不能堅守立場,遂依○○○指示 ,在○○○、辛○○、酉○○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小弟多 人在場目擊下,將○○○擬作之切結書謄寫1 遍、簽名並○ ○○拉其手蓋指印,又簽發金額各100 萬元、票號分別為 069752、069753、069754、069755、069756、069757、0697 58、069759號之本票共8 張,及面額為200 萬元、票號為 069760號之本票1 張完事,○○○仍提醒:「亥○○有能力 處理好債務,妳也沒有必要去報警」,又恫嚇:「如果去報 警的話,要死大家一起死,而且一定是妳家人先死」等語, 始同意釋放黃○○及亥○○,又交還黃○○皮包、手機及健 保卡等物品,並監控黃○○打電話回家報平安,亥○○乃聯 繫不知情之司機庚○○(原名吳濬宏)將黃○○及亥○○2 人接走離去。
㈢緣於95年間,壬○○任職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偵查員 ,為具有犯罪調查職務之公務員,於95年12月7 日凌晨2 、 3 時許,○○○與C○○、辛○○及未○○共4 人乘車購買 宵夜備酒前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由○○○開口查 詢亥○○與黃○○資料,藉此確認亥○○及黃○○之真實身 分並供討債使用,竟壬○○適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擔任值日勤務,基於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之犯意,先以 其職務上所使用警政署專屬系統帳號及密碼登入刑案系統, 於同日凌晨3 時25分輸入查詢條件「Z000000000」即亥○○ 身分證字號,查得亥○○之刑案資料,知悉亥○○因另案遭 通緝,接續於凌晨3 時26分許,輸入查詢條件「Z000000000 」即黃○○身分證字號,查得黃○○之刑案資料,接續登入 戶役政系統,於上午4 時44分輸入查詢條件「Z000000000」 即黃○○身分證字號,查得黃○○之戶役政資料,向○○○
等人說明:「不能列印但可以去看」等語,迭將電腦螢幕顯 示亥○○及黃○○刑案及黃○○戶役政資料供○○○等人閱 覽,以此方式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予○○○等人,過 程未○○為在座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警員斟酒、勸食 ,席間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警員戲言如果抓到通緝犯「抓到 之後你們應該怎麼處理吧」、「先打一打再交給我們」等語 ,惟不知亥○○及黃○○正遭私行拘禁,至於凌晨4 、5 時 許,○○○目的已達,一行人方離去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 分局並駕車返回民族路鐵皮屋。
㈣緣酉○○因認○○○於95年12月7 日晚間將亥○○及黃○○ 釋放,惟亥○○積欠其債務部分並未獲亥○○提供何等保證 ,乃另萌生共同私行拘禁之犯意聯絡,再與亦具有私行拘禁 犯意聯絡之宇○○謀議,由酉○○向亥○○要求前來桃園縣 觀音鄉○○○000 ○0 號其住處處理債務,於95年12月12日 中午時許,亥○○由庚○○駕駛搭載至酉○○前開住處後, 酉○○、宇○○及亦具有私行拘禁犯意聯絡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小弟多人,即行將亥○○私行拘禁於酉○○前開住處內 房間看守之,惟因亥○○對積欠其之債務問題仍未提出何等 處理方案,乃酉○○及宇○○協議,推由宇○○於翌(13) 日上午某時,將亥○○押至臺北市某處辦理貸款手續,迫令 行動自由受剝奪之亥○○行無義務之事,藉此使亥○○積欠 酉○○之債務獲得擔保,惟宇○○將亥○○押至臺北市某處 辦理貸款手續時,亥○○趁隙逃跑,宇○○只得將此事回報 酉○○而作罷。
㈤緣C○○於95年8 月間,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 員佯稱其因參加抽獎獲得高額獎金,惟需匯款支付手續費方 得領獎,竟信以為真,致陷於錯誤,匯款惟遭詐欺集團成員 提領一空,受有財產損害。○○○既於同年12月7 日取得黃 ○○開立之金額共1,000 萬元本票後,於97年5 月28日以前 開本票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非訟中心聲請發支付命令,因黃 ○○提出異議,乃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審理,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同年12月31日以97年度中簡字 第3301號民事判決○○○勝訴後,黃○○不服,提起上訴, 仍經同院於98年6 月5 日以98年度簡上字第35號民事判決駁 回上訴確定,○○○為合理化其持有本票之權源,乃於97年 9 月11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黃○○詐欺取財罪 之告訴,指稱黃○○與亥○○為犯詐欺取財罪之共犯(涉犯 誣告罪部分並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同署以97年度偵字 第21703 號詐欺案件偵查,詎○○○為取得勝訴,明知其妻 C○○於95年8 月間並非遭黃○○詐欺取財,又於95年12月
7 日前C○○與黃○○未曾接觸,竟基於教唆偽證之犯意, 在桃園縣平鎮市其住處內,教唆C○○將前受詐騙集團詐欺 取財之情節及金額都要「加注在黃○○身上」等語,教唆C ○○捏稱係遭亥○○、黃○○共同詐欺取財,C○○起先因 不敢偽證並不允諾,惟○○○再請亦具有教唆偽證犯意之酉 ○○前來其住處一同勸說C○○,C○○禁不住持續唆使, 決意依○○○之意思出庭偽證,乃基於偽證之犯意,於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1703 號案件97年10月9 日訊問期日,就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後證述 :「(針對黃○○部分,妳認為黃○○如何詐騙妳?)因為 黃○○及亥○○是男女朋友,95年7 月間,黃○○知道我要 買房子,所以就跟我講說有家具展可以打7 折,邀我去真善 美流行生活精品館,我就1 個人去該處買東西,當時會場有 人表示可以抽獎,該會場是由何人承租主辦我不清楚,但隔 了幾天有人打電話給我表示我已經中了3 等獎,約臺幣80萬 元左右,但必須匯款5 萬元才能領取,我就詢問黃○○,黃 ○○就回答我說:『這是真的,因為我朋友也有中獎,而且 馬上就領到了』,於是我就馬上匯款54,000元,到對方指定 的帳戶,但對方打電話來表示這筆錢必須由香港匯過來,但 因為我沒有國際匯款的紀錄,必須再匯款120 萬元做技術保 證金,然後我就再問黃○○,黃○○表示可以再跟別人借錢 ,於是我就去籌了120 萬元,但我後來跟對方聯繫表示無法 1 次匯款這麼多錢,就分成好次匯款,這過程當中我不敢給 ○○○知道,我共匯款120 萬元後,對方卻又表示我不是香 港人,必須匯款97萬元才能參加資格,我有向黃○○表示這 筆錢我不要繼續了,把之前的錢還給我,黃○○表示都已經 到最後1 步了,於是我又匯款97萬元、23萬元到對方指定帳 戶,我共匯款249 萬多元,也有提供相關匯款單據給警察, 都是匯款到對方指定之『謝正龍』、『杜有義』、『陳炤光 』帳戶,這3 個人頭帳戶都遭法院判刑了,後來我就跟○○ ○講這件事情,○○○叫我去桃園縣平鎮的宋屋派出所報警 」,「(整個詐騙過程,亥○○是使用何名義?)都是使用 『陳振豪』名義,是『陳振豪』跑掉後,黃○○有表示要以 房屋來償還我們的錢」,「(【提示95年12月7 日切結書】 簽立該切結書過程中,妳有無在場?)我在家裡,我在家裡 ,是○○○跟黃○○及亥○○先簽好切結書後才通知我到車 站,我到達車站時,打了亥○○2 巴掌後就跟○○○一起走 了」,「(就妳所知,黃○○跟你講這些中獎的事,黃○○ 與該香港集團有無關聯?)因為黃○○表示她朋友有中獎, 都有領到錢,而且生活館資料、請柬都是黃○○交付給我的
,且整個匯款過程中,都是黃○○指導我,表示一定可以拿 到錢,不用擔心」,「(黃○○有無表示在該生活館承租或 主辦?)黃○○只跟我說可以去該處看看」,「(所以這1 個多月的匯款200 多萬元,只有跟黃○○商量透露?)是, 黃○○叫我不要跟別人說」等語,而為虛偽陳述,該案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以98年度易字第2358號案件審理,於98年8 月13日審判期 日,C○○承前偽證之犯意,就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 供前具結後證述:「(有無看到黃○○在【亥○○經營之銘 驛】公司嗎?)有,一開始黃○○還懷疑我跟亥○○有男女 關係,亥○○帶黃○○跟我見面,黃○○才知道我跟亥○○ 沒有關係,黃○○在公司裡面並沒有擔任什麼職務,也沒有 打電話或收錢」,「(你去銘驛電子公司上班的那段期間, 妳看過黃○○幾次?)3 次,黃○○都是跟亥○○一起來, 黃○○來的時候我都跟他聊些生活瑣事,沒有聊公司的事情 」,「(黃○○曾經帶你去家具展,然後你在家具展的時候 受到詐欺集團詐騙,有無此事?)黃○○是拿邀請函給我, 因為我跟她說我要買房子,她說她知道有地方可以打折,她 是介紹我去,當時在現場可以抽獎,過了幾天就有人打電話 跟我說我中了3 獎,說是港幣20萬元,但是要匯54,000元, 所以我就依照指示匯款54,000元,後來又打電話詐騙我」, 「(妳中獎的過程有無跟黃○○確認?)我已經匯了100 多 萬元後,我有問黃○○,黃○○說的確他的朋友也有遇到這 樣的事情,如果那時我放棄不匯款的話會很可惜,我那時後 相信黃○○及亥○○,所以我就繼續匯款,我匯到200 多萬 元才放棄,我覺得黃○○很可惡」,「(黃○○當時是如何 告訴妳該中獎是事實的過程?)我跟黃○○見面,都是亥○ ○帶她來跟我見面,我問黃○○及亥○○:『真的有這麼好 的事情嗎?』,黃○○及亥○○都向我表示真的有人這樣中 過獎還提供1 個朋友的電話叫我打去確認,我就打電話去, 對方跟我說真的有,信不信由妳,後來我就信了才繼續匯款 ,黃○○及亥○○還叫我可以去跟朋友借錢,中了獎之後再 把錢還給朋友,所以我才會在匯了100 多萬元之後,又陸續 去借了100 多萬元匯款給詐騙集團」,「(黃○○對妳自稱 什麼?)我都叫黃○○為『陳太太』」,「(妳剛才說你在 銘驛公司有看過黃○○2 、3 次?)是的」等語,而為虛偽 陳述,幸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8年8 月27日以98年度易 字第2358號刑事判決黃○○無罪在案。
二、緣○○○與已離婚之第3 任妻子Z ○○(原名Z ○○)生有 子女3 人(次女93年5 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B 女
;三子94年7 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 ○並自97年間起,將甲○自洪○晴澎湖娘家親戚接回扶養, 並與甲○、B 女、第四任妻子C○○並C○○所生小孩2 人 及外籍幫傭同居在桃園縣平鎮市之住處(真實住所地址詳卷 ),與甲○及B 女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2 款、第3 款 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㈠緣○○○將甲○接回扶養後,因認甲○有女性化舉動且進食 緩慢,明知甲○為兒童,身心發展尚未健全,竟異想天開, 為使甲○意識一己性別兼為紓緩甲○心情,促進甲○食慾起 見,基於對14歲以下男子強制猥褻及公然猥褻之犯意,於97 年6 、7 月間某日起至98年間,接續以2 至4 日1 次且夏天 較冬天為頻繁之頻率,在桃園縣平鎮市其及甲○同居住處, 經常在C○○及聘僱外籍幫傭等家庭成員及來訪之親友Y ○ ○(綽號○○)、辛○○、天○○、戌○○、宙○○等特定 多數人可得共見聞,時有在甲○用餐吃飯之情形下,或有詢 問甲○:「搓鳥鳥好不好?」或「要不要搓烏鳥?」因甲○ 為年齡幼小之兒童不解其意,或有答稱:「要」,仍係違反 甲○之意願,或自行將甲○褲子脫下,或令甲○將褲子脫去 後,使甲○裸露陰莖,皆以徒手方式搓弄甲○陰莖至勃起之 生理反應始罷手,並教導甲○道:「爽不爽?要說爽」等語 ,不解其意之甲○亦附和:「爽」,以此方式對甲○強制猥 褻及公然猥褻得逞,在場者對此○○○之猥褻舉動,無不同 感荒唐,或有將頭別去,或有詢問○○○此舉為何,惟均不 敢對○○○之舉動予以嚴厲指正或干涉。又○○○接續基於 教唆對未滿14歲男子強制猥褻之犯意,於客人來訪時當面指 示甲○:「去找叔叔幫你搓鳥鳥,讓鳥鳥長大,很舒服」又 教導甲○對來訪客人稱:「叔叔幫我搓鳥烏、打手槍」等語 ,教唆來訪客人為甲○搓弄陰莖,辛○○及天○○均明知甲 ○為未滿14歲男子,聽聞○○○指示,礙於○○○之面子, 竟均萌生對未滿14歲男子強制猥褻及公然猥褻之犯意,辛○ ○於98年6 、7 月間約以每3 、4 日至1 星期1 次之頻率、 天○○則於98年間某日,均在前開桃園縣平鎮市○○○住處 ,在○○○及C○○、外籍幫傭等○○○一家家庭成員特定 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且甲○褲子已經脫去而裸露陰莖之情形下 ,違反甲○之意願,徒手搓弄甲○陰莖,以此方式對甲○強 制猥褻及公然猥褻得逞。
㈡緣甲○及B 女均進食緩慢(○○○對甲○犯傷害罪部分業經 本院於100 年6 月14日以100 年矚易字第1 號判決在案), 拖延數小時有之,○○○為管教B 女使之加快進食速度,於 B 女用餐時間經常持以竹子、藤條、熱融膠棒、愛的小手等
物,或時有出手,打B 女腳、屁股、手部等部位,甚而頭、 臉部,經B 女討饒反變本加厲,益發施力毆打,時有毆打至 2 小時以上越發加重力道,來訪客人多覺不忍,暗想以此方 式毆打非B 女之年幼者所能負荷,早晚B 女將遭○○○傷害 致死,屢勸○○○仍不聽,聲動四鄰,鄰人通報家庭暴力暨 性侵害防治中心查訪,惟○○○說動不知情之地方民意代表 出面表示B 女受○○○照顧狀況良好,並無家庭暴力情事。 及於98年10月13日晚間,在桃園縣平鎮市住處內,○○○餵 食B 女晚餐時,B 女仍不能依○○○之指示乖乖吃飯吞嚥食 物,於晚間6 時許起,○○○為促使B 女依照其指示將飯菜 吞下,基於傷害之故意,開始接續以熱熔膠棒打B 女腳底、 屁股及手部等非要害部位,及於2 小時後即晚間8 、9 時許 ,○○○失去耐心,本對於未成年子女負有保護教養之注意 義務,又B 女為兒童,抵抗能力弱又身心發展未臻健全,前 已毆打B 女因力道猛烈迭遭旁人以「這樣會打死人」等語制 止,客觀上顯能預見若施以暴力毆打自易致死,竟仍承前傷 害之犯意,接續以腳踏住B 女,阻止B 女離開,將熱熔膠棒 數條集結為1 束,打B 女腹部,復將B 女衣服掀起打B 女背 部,用力打遍B 女全身部位,包含頸部,持續不斷大力掌摑 B 女,致B 女頭部左側因受打擊致右側頭部碰撞硬物致第一 頸椎脫臼神經性休克死亡。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指揮內政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 局警員於99年4 月13日上午11時5 分在桃園縣中壢市○○○ ○○號鐵皮屋依法執行搜索,開挖發覺B 女屍體,經鑑定受 有第一頸椎脫臼之傷害,始因此查知前情。
㈢○○○於B 女死亡後,因擔心犯行曝光,原有意由宙○○頂 替,對外宣稱B 女係由宙○○照料,宙○○外出訪友返家時 突發現B 女死亡,經與天○○、辛○○、戌○○商議,因擔 心宙○○恐有貪杯誤事之慮,遂○○○放棄此原意,商議過 程辛○○有建議○○○應盡速投案,惟○○○考量其尚另有 妻、子須其扶養,拒絕採納此議,另戌○○基於幫助遺棄屍 體之犯意,有向○○○提議應盡速報案否則屍體將有變化, 若不報案立須遺棄屍體,○○○本有此案,經戌○○之提議 後,斷然決意如是為之,乃基於遺棄屍體之犯意,帶同戌○ ○、辛○○前往不知情之L ○○住處,詢問有無處所可供掩 埋非法物品,L ○○引領○○○等人拜訪某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L ○○○姓妹婿,途中○○○因故認此計不可行,打消 念頭,又辛○○因仍不願參與是以離去,迨於翌(14)日上 午7 、8 時許,○○○得Z ○○之承諾,確定Z ○○不報警 處理,並Z ○○同意向娘家人佯稱B 女並未死亡後,○○○
始令Z ○○前往B 女屍體停放之桃園縣中壢市○○路000 號 對面巷弄之鐵皮屋(下稱○○路鐵皮屋),Z ○○目擊B 女 屍體時但見B 女遍體鱗傷,不斷痛哭罵○○○「禽獸」、「 畜牲」質問○○○為何將B 女打成如此,○○○只佯稱葬儀 社人員即將前來,快請Z ○○速速離開,又拒絕Z ○○送B 女最後1 程之要求,經戌○○向○○○建議:「不然就埋在 『倉庫』好了」即民權路鐵皮屋應屬較佳之遺棄B 女屍體地 點方案,○○○認屬可行,即行囑咐具有遺棄屍體犯意聯絡 之宙○○前往民權路鐵皮屋在1 樓通往2 樓樓梯下方挖掘5 呎深之洞穴,經宙○○覓得不知情之臨時工余文德一同挖洞 妥適,○○○交宙○○代為轉交E○○之工資,並交付宙○ ○300 元略做犒賞,由宙○○送E ○○離去,○○○另行聯 絡戌○○令請購買裝B 女屍體之箱子至○○路鐵皮屋,試 裝始知戌○○購買之塑膠箱太小,無法容納B 女屍體,○ ○○遂自行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不知情之任職葬儀社友 人取得屍袋後購買之,惟僅具有幫助遺棄屍體犯意之戌○ ○已先行開溜,經○○○聯絡亦具有遺棄屍體犯意聯絡之 天○○、丙○○(綽號阿生)到場,○○○、天○○、宙 ○○、丙○○基於共同遺棄屍體犯意聯絡,先拌攪水泥粉 在洞穴底部,將B 女之衣物置入洞穴內,將B 女屍體放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