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1015號
TYDM,96,訴,1015,201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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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0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賈秀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127
1、263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賈秀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賈秀香曾於民國92年間,擔任佳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佳碁公司)之民事訴訟代理人,且其明知桃園縣楊梅鎮 「大觀天第及臺北交響曲自救委員會」(起訴書誤植為大觀 天「地」及臺北交響曲自救委員會,為有違誤,下稱自救會 )於86年5 月4 日,業已推選蕭明威擔任該自救會之主任委 員,且亦明知該自救會於87年4 月19日業已與泰堡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泰堡公司)達成和解,並由自救會受讓泰堡 公司對佳碁公司之債權,詎被告竟意圖使蕭明威受刑事處分 之誣告犯意,於93年8 月間向本署提出告訴,誣稱:蕭明威 假冒為上開自救會之主任委員,並於92年間製造對佳碁公司 新臺幣(下同)13億之假債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強 制執行,足生損害於法院強制執行之正確性云云,以此而誣 告蕭明威涉有偽造文書罪嫌,嗣經本署於94 年1月12日以93 年度偵字第13495 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 署於94年3 月15日駁回再議而確定,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169 條第1 項誣告罪嫌。
㈡被告明知渠自己並未交付132 萬元6,600 元予蘇千祿及委託 其保管,亦明知蘇千祿並無偽造自救會對佳碁公司之債權, 要求社區各住戶每戶繳交6 萬元而共取得1,000 萬元等情, 其竟基於意圖使蘇千祿受刑事處分之誣告犯意,於95年4 月 28 日 向本署提出告訴,誣稱:蘇千祿組了另1 個自救會當 主委,以合法自救會自居,多次阻撓伊辦理社區建物保存登 記,造成其本人所付之132 萬6,600 元無法取回,另蘇千祿 為偽造自救會對佳碁公司之債權,要求社區住戶每戶繳交6 萬元,共取得1,000 萬元後,竟變易持有為所有,將上開款 項侵吞入己云云,以此誣告蘇千祿涉嫌侵占罪嫌,因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169 條第1 項誣告罪嫌。
㈢被告明知自己未曾受泰堡公司委任,另復基於偽造文書之犯 意,於94年11月30日,製作虛偽不實之「民事委任書」,並 偽刻上開自救會印章、泰堡公司及其負責人王治中印章,蓋



用於上揭民事委任書,自詡為自救會之主委,受泰堡公司委 託,並於94年12月間參與該自救會聲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之 94年度執字第26694 號案件,執行佳碁公司不動產拍賣程序 ,並提出該民事委任書於民事執行法院而行使之,足生損害 於該自救會、泰堡公司、王治中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案件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 使變造私文書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事實之 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 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 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 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 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 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 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 年上字第81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再者,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 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 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卷附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事 實有無之屬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當事人及辯護人於本院審 判中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各該證據查無有何違反法定 程序取得之情形,亦無顯有不可信與不得作為證據等情,因 認為適當,故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69 條第1 項誣 告罪嫌、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嫌,無非係 以證人蕭明威、蘇千祿、陳三平陳永泰之證述、大觀天第 及臺北交響曲自救委員會自救會86年5 月4 日之會議議程及 會議紀錄影本、本院95年度自字第4 號案件95年3 月31日、 同年4 月14日、同年8 月30日、審判筆錄、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3495 號案件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94年度上聲議字第825 號處分書、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他字第1995號案件訊問筆錄、87年4 月 19日和解契約書、94年11月30日民事委任書影本、泰堡公司 及其負責人王治中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95年8 月31日刑鑑字第0950082920號鑑定書、泰堡公 司負責人王治中出入境紀錄各1 份在卷可稽。訊據被告固不 否認有於93年間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向蕭明威提起告 訴指稱蕭明威於強制執行程序執以聲請參與分配者係約13億 元之假債權,再有於95年4 月28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對於蘇千祿提起告訴指稱其為辦理建物第1 次保存 登記惟繳納之132 萬元6,600 元登記費用及代書費用不能取 回,指稱蕭明威及蘇千祿涉犯偽造文書及侵占罪嫌,另94年 11月30日民事委任書1 紙為其所提供行使之事實,然堅決否 認有何誣告及偽造文書犯行,辯稱:針對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部分,我是第3 任主任委員,並沒有經過交接給蕭明威,我 現在還是主委,86年5 月4 日第5 次自救會會議我有參加, 但是快結束了我才到,剛好蘇千祿在台上向住戶要錢買路權 ,還沒有結束我就離開了,我是泰堡建設和佳碁公司的代理 人,所以我知道泰堡公司對佳碁公司並沒有13億債權,而且 王治中86年間根本就已經死掉了,是我去士林閱卷才知道有 這筆債權。針對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部分,1,326,600 元我是 交給地政事務所,是交給政府,本來我就沒有交給蘇千祿, 我的話不是這意思,我也沒有沒有告說蘇千祿向每戶收6 萬 ,把收的錢侵占入己,這不是告,這是寬股檢察官叫我不要 管了,我就說我把資料交給蘇千祿也可以,但那我付的錢怎 麼辦,我是這樣說的,實在是偵查檢察官害我,我要告蘇千 祿侵占的是他侵占我的智慧財產,另外,蘇千祿真的也有要 求住戶每戶繳6 萬元,他收了錢,我認為蘇千祿所收的這筆 款項也不是如他所說去繳執行費,因為依照法律規定,第1 次拍賣要繳執行費,第2 次就不用了。針對起訴書犯罪事實 三部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他字第722 號卷第 11頁所附之94年11月30日民事委任書,這印章是86年間王治 中到我家去,叫我配合蘇千祿作假債權,我不同意,當時王 治中也是通緝犯,我就說你要把此案交給我代理,所以王治 中才把2 顆大小章交給我,就是在我家將公司章及他個人私 章交給我,至於自救會印章是因為我本來就是當過自救會主 委,自救會成立也要蓋章。現在不記得了,應該是84年間我 自己刻的,因為王治中在86年間把泰堡公司的大小章交給我 ,依照民法第348 條規定,他已經全部都移轉給我了,所以 什麼事情都由我來做,就是讓我負責大觀天第全部的案子,



讓大觀天地的住戶都可以住進去,我是自救會的主委,如果 沒有委任書,我就沒有權利打官司,去爭取買預售屋受害者 的權利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部分
⑴首就被告究有無擔任大觀天第及臺北交響曲建案承購戶組成 之自救委員會主任委員之事實,固據證人蕭明威於96年11月 8 日本院審判期日證稱:我是自救會主委,這個建案建設公 司本來是佳碁公司,後來佳碁倒掉之後由泰堡公司來接,我 買第1 期,佳碁公司融資銀行有花旗、台開、合庫,大觀天 第及台北交響曲是同1 個工地,第1 期是大觀天第,第2期 是台北交響曲,臺北交響曲有銷售,建設到水泥外牆都好了 ,有的3 樓,有的4 樓。後面有一些部分還沒有蓋,原本規 劃是屬於獨棟式或是2 棟合併,也就是透天厝,大觀天第也 是RC結構,有獨棟也有雙拼透天,都不是集合住宅,是獨 棟或雙拼透天,大觀天第好像是80年動工,相當久了,買時 我太太還沒懷孕,但我小孩現在已經國2 了,建商是在82 或83年倒掉的,興建程度還沒有辦法交屋,但可以快可以交 屋了,只剩下細節的部分,比如磁磚或內部粉刷還沒有好, 靠前面的部分有些是好的,有些還沒有好,大觀天第承購戶 約196 戶,台北交響曲有登記的部分48戶,因為有些人沒有 來登記,有登記的是48戶,當初我們住戶方冠雄先生召集我 們承購戶到華中橋底下里民活動中心開住戶大會,希望能夠 由我們承購戶每戶繳3,000 元當作自救基金,當時參與的住 戶成立了自救會,請方冠雄先生擔任主委,陳欽增先生也是 委員之1 ,來的人並繳3,000 元的話就有在名冊上打勾,我 看的結果至少有191 位,是包括大觀天第及台北交響曲,當 時沒有委託書,就是繳3,000 元,不管有沒有繳錢參與,我 們所作決議都有通知給所有承購戶,由他們自己決定,剛開 始是方冠雄以個人名義,後來有大觀天第台北交響曲大樓住 戶自救委員會名字,是什麼時候取的,是誰取的,我也不知 道,以我手上文件來看,最早是在83年有名字,也沒有蓋章 ,是有打上名義,除了由方冠雄首先倡導成立的自救會外, 後來就是賈秀香另立自救會想解決問題,也有個人單打獨鬥 去興訟,我們發通知給承購戶、建商等有些文件上沒有蓋章 ,我們有刻章,章是我保管的,我當時擔任主委時,賴杏蘭 總聯絡人,我跟她辦交接,她把印章及第1 次承購戶集會時 繳3,000 元的名冊交給我,賴杏蘭現在已經沒參加了,她從 泰堡倒掉之後就沒了,泰堡倒掉之後,這個自救會就沒什麼 運作了,當時東西都在賴杏蘭這邊。經費是由張淑貞負責保



管,我的前任主委,如果是經過住戶大會正式選的話,應該 是李世俊。因為泰堡公司倒掉時,當時主委是李世俊,泰堡 倒掉之後,就沒有再召開自救會,所以就沒有再選任主委的 問題,當時李世俊是先做主委的工作,在泰堡公司倒掉之前 幾天晚上,李世俊召集我們承購戶到泰堡公司的公司所在地 開會,跟我們說明公司的情況,並提到因為方冠雄在大陸做 生意,因為忙,沒辦法處理這件事情,所以李世俊就說由他 來接,參與的承購戶以鼓掌同意,李世俊是先做主委的工作 後再得到我們的追認,那個時候李世俊到桃園縣政府抗議之 後,一直都沒有很好的結果下來,所以我們也不知道該怎麼 進行下一步自救的工作,在這之間,賈秀香就出現,告訴我 們該怎麼做,當時我們認為有人願意出面做自救會的工作也 不錯,所以我們就配合她,她有召集承購戶來,但是到的人 沒有像自救會的人那麼多,每次我都有參加,每次都是來10 幾20個,被告第1 次出面是在中正紀念堂,那次大大小小大 概有40、50人,「(是否就是在這個情況下,因為它很熱心 出來處理,所以你們願意配合他,就變成他好像是主委?) 對」「(所以他的情況就很像李世俊,先作主委,以主委的 名義對外協調,只是還沒有經過自救會的選任?)對」,我 們都沒有稱主委,我們都稱魏媽媽,我們有承購戶曹道全的 太太有車,就載著賈秀香去辦事情,蘇千祿並不是承購戶, 只是從85年起擔任法律顧問,後來有些住戶覺得魏媽媽的辦 法好像不是讓我們這些承購戶在法律上有保障,擔心萬一整 個工地被拍賣被花旗銀行拍賣掉,我們就什麼都沒有了,想 由住戶自己來做法律上有保障的程序云云(本院卷第一卷第 147 頁至第158 頁),所證大觀天第及臺北交響曲自救委員 會前後主任委員有方冠雄李世俊及其3 人,其所持印章並 非得自前任主任委員,係與總聯絡人賴杏蘭辦理交接,賈秀 香人稱「魏太太」並非主任委員之情,然依其所稱之賈秀香李世俊均熱心於大觀天第及臺北交響曲自救委員會之事務 ,李世俊係先執行主任委員之職務後經追認為主任委員,賈 秀香之情形則與李世俊相若,則賈秀香究否非為大觀天第及 臺北交響曲自救委員會之主任委員一節,已然生疑,質之證 人蕭明威:「(【提示交查卷第28頁會議議程】為何這個召 集人列了張淑真、魏賈秀香等人,而沒有你講的曹道全?) 是曹道全發函通知的」,「(議程上記載的這些人是有哪些 特殊身分,為何可以列為召集人?)張淑真是管錢的,被告 則是很認真」,「(總不能因為很認真,所以就可以列為召 集人開會,怎麼可能因為被告很認真,就可以列為召集人呢 ,當時被告等人到底是以什麼樣的身分來擔任召集人?)張



淑真是主要幹部,魏賈秀香是因為我們配合她做事情」,「 (所以你們就認他為主委嗎?)我們當時沒有叫他主委」, 「(【提示同卷第29頁第5 次會議議程紀錄】議程第3 項, 主任委員報告,其中載明有報告的人有⒈王建治⒉魏賈秀香蕭明威,這個紀錄這樣記載代表什麼意思?)這個我不知 道,我那時候不是主任委員」,「(為什麼這些人列在主任 委員報告這項目裡面?)這要問紀錄人」,「(當時到底有 幾個主任委員?)我不知道」,「(不只1 個?)我真的不 知道」,「(【提示同卷第33頁會議記錄】王道昇有個提案 四,提案內容是現任主委各自為政,所謂的現任主委各自為 政是什麼意思?)依我的想法,因為有時候副主委或委員, 我們口頭上也會稱之為主委」,「(為何主委或副主委各自 為政呢?)我不知道,這提案不是我提的」等語(本院卷第 一卷第158 頁至第160 頁),顯然對於86年5 月4 日召開之 大觀天第及臺北交響曲自救委員會第5 次自救大會召集人有 「魏賈秀香」;議程內容三、主任委員報告部分「魏賈秀香 」發言次序列名於王健治之後,蕭明威之前;提案四、部分 係經王道昇提案「現任委員各自為政,提議改選自救委員會 」之事實,有大觀天第及臺北交響曲自救委員會第5 次自救 大會會議議程1 份在卷可稽(交查卷第28頁至第34頁),質 之蕭明威竟不能應對何以賈秀香經列名於主任委員之中且不 能解答何以斯時存在之主任委員各自為證之情形,徵之賈秀 香有擔任大觀天第及臺北交響曲建案承購戶組成之自救委員 會主任委員之事實,亦經證人陳三平於偵查時述明在卷(偵 查卷第19頁至第20頁),並賈秀香係有經選出之第2 任主委 之事實,亦經證人陳永泰證明詳確(交查卷第61頁至第62 頁),基此,堪認蕭明威指稱之賈秀香自始從未擔任大觀天 第及臺北交響曲建案承購戶組成之自救委員會主任委員之情 節,已不實在,反徵被告自稱其為大觀天第及臺北交響曲建 案承購戶組成之自救委員會主任委員,且被告所任主任委員 一職及所持印章從未與蕭明威辦理交接之事,並非無憑(關 於被告涉犯偽造文書罪嫌容後述)。
⑵再就大觀天第及臺北交響曲自救委員會有自泰堡公司受讓對 於佳碁公司債權並以約13億元對於佳碁公司聲請參與分配之 債權真實性,經查:
①據證人蕭明威證稱:「(後來是由泰堡建設來接,泰堡建設 來接的條件是如何?)我不清楚」,「(泰堡來接,可是佳 碁公司已經蓋的建物是屬於佳碁公司的,泰堡要承接的話, 屬於佳碁公司的建物的部分,泰堡公司有權利嗎?)我不知 道」,「(泰堡公司來承接這個建案,佳碁公司已經跟住戶



收的頭款及工程款,他們有無承擔?)有」,「(萬一房子 沒蓋好,要解約,他們願意承擔當初客戶已經繳交的頭款及 工程款返還的責任嗎?)前面住戶已經交給佳碁的部分,泰 堡承認這個收據,爾後泰堡公司要收的部分是他之後施工興 建的部分」,「(也就是說,住戶之前繳給佳碁的,它承認 住戶有繳這筆錢,不再跟你們收,他跟你們收的部分,就是 僅限於它幫佳碁公司履行繼續施工的這個合約義務,相對的 ,就它本身履行施工的進度這個部分,住戶依約應該按照其 依合約的進度,應繳交工程款的進度來繼續繳交?)就按照 合約上還要施工的部分的部分來收。泰堡是承接佳碁,不能 說泰堡是幫佳碁來履行合約義務」,「(你所謂的泰堡是承 接佳碁,是有承接佳碁的契約地位?)這我不知道」,「( 你們有另外與泰堡簽契約?)有」,「(契約的內容如何簽 ?)按照佳碁以前的合約換成泰堡的。每坪增加2, 300元來 繳給泰堡,還有多增加一些設備」,「(你的意思是說,當 初跟佳碁簽的時候,比如說是每坪2 萬,50坪,總價是100 萬元,在泰堡接手前,假設已經繳款給佳碁70萬元,爾後再 跟泰堡簽約,每坪變成21,000元,總價變成105 萬元,泰堡 承認你們已經繳給佳碁的70萬元,所以只需將未付的35萬元 ,按照施工進度,繳給泰堡就可以了嗎,是否這個意思?) 是」,「(等於是說,【泰堡】他是接手把他做完而已,至 於之前佳碁已經收錢的部分,但是對於這筆已經收的錢不負 返還的責任?)我不瞭解」,「(萬一泰堡以後房子蓋不下 去,他也收了一些錢,要解約,他是要還你他跟你收的錢, 還是連你們以前交給佳碁的錢也要還給你們?)這點我不懂 」,「(可是佳碁公司本身當初向花旗辦建築融資的時候, 絕對有設定土地抵押給花旗,這樣,佳碁公司與花旗銀行之 間建築融資,泰堡公司要不要負擔,這部分你瞭解嗎?)我 不瞭解」,「(你知道佳碁公司欠花旗公司多少錢?)我記 得好像貸了9 億」,「(既然已經由泰堡接手要繼續蓋,住 戶也已經與泰堡換約,簽約之後,泰堡有真的蓋嗎?)有」 等語(本院卷第一卷第161 頁至第163 頁),顯然蕭明威對 於佳碁公司及泰堡公司暨融資銀行團間建案承接之商定條件 及契約形式為何,並非全然清楚,則基此契約所生之債權內 容,大觀天第及臺北交響曲承購戶以其為首者既不明瞭,如 何與泰堡公司進行磋商、談判?如何自泰堡公司受讓該筆債 權?均難想像,況依其所知,泰堡公司承接後僅需將剩餘工 程進度施作完成並得按完工進度向住戶收取剩餘之買賣價金 ,並得向承購戶略微溢收價金每坪2,300 元,形式以觀,因 承接建案而對於承購戶所負義務及所享權利之對價關係應尚



屬平允、對等,從而,泰堡公司有何得以對佳碁公司主張之 鉅額債權復有何動機將之讓與大觀天第及臺北交響曲自救委 員會,箇中深由,實難明暸,查證人蕭明威繼而證稱:當初 建築執照起造人應該是佳碁公司,我沒有聽說有變更,起造 人過程中都是佳碁,泰堡來接手興建,佳碁有同意,這是我 聽到郭俊良親口講的,我不曉得這工地的起造人有沒有變更 為泰堡,泰堡是蓋到差不多了,快可以交屋程度,有申請到 使用執照接水接電了沒我不知道。但已經通知我們要去辦貸 款過戶,只是說去辦的前1 、2 天,李世俊通知我們不要繳 ,說有問題,當泰堡又出了問題,承購戶有的想繼續住,就 去抗議,當時有住戶想再找建商,但這部分過程我不是很清 楚,結果是沒有找到建商施工,後來我知道花旗銀行要作法 拍的動作,那時候我們有說不行,如果拍賣我們什麼東西都 沒有,所以就再開個住戶大會,要做排除工作,這跟86年5 月住戶大會沒關係,就是在我接任主委之後的事,因為如果 花旗要去法拍,我們就什麼都沒有了,所以我們必須要去做 一些保護我們自己的工作,所以要召開住戶大會改選,找個 律師幫我們處理事情,因為有些住戶認為現任主委沒有積極 做事,「(我剛剛不是問說你開住戶大會與86年5 月4 日的 會有無關係,你現在講的好像又有關係?)這個會是在86年 8 月,確實時間要查」,我們是要依強制執行的程序來滿足 債權,主張的債務人是佳碁公司,因為當時合庫是先對佳碁 作假扣押,花旗要對合庫假扣押的標的聲請拍賣抵押物,我 們是聲明參與分配。全部的強制執行是花旗在主導的,我們 聲明要參與分配,要執行名義,當初提出應該是支付命令, 我們釋明的文件有繳款合約、發票,全部的加起來應該是12 億8,000 多萬,不過我們住戶繳給佳碁公司,並沒有12億這 麼多,多出來的,是因為我們曾經告過王治中及郭俊良,王 治中人透過第3 人跟我們解決,希望我們能夠撤回告訴,他 也向我們表示現階段他無法完工,他願意把他對佳碁的債權 移轉給我們,來協助我們對佳碁的執行,簽約時我們律師【 蘇千祿】有去,我也有去,但我看不懂,在香港跟王治中談 債權轉讓的事,他人不在臺灣,因為我們告的時候他已經出 國了,去的有我、蘇千祿、蘇千祿的秘書、趙先生趙先生 他不是我們的住戶,可能是泰堡那邊的人,不是我們這邊的 人,是到香港的凱悅飯店,他住幾樓我不知道,我們在大廳 跟他見面,「(【提示交查卷第43頁和解契約書】最後是不 是與王治中簽立這個和解契約書?)沒有錯」,這契約書格 式是何時做好要問律師,跟王治中洽談聯絡和解的事宜是蘇 千祿談的,是蘇千祿先打好帶過去,在談之前,我們11個委



員有先開委員會,開完這個會後由委員打電話問住戶,住戶 有說好,當時我們的想法是如果是拍賣的話,我們債權【約 近13億】比較多,也比較可以保障住戶的權益,因為【泰堡 公司】他們將債權讓給我們,我們就與他和解,「(當初在 開委員會的時候,就說要泰堡公司把債權讓給你們嗎?)沒 有」,「(你們要如何讓債權額提高一點的方法有沒有提到 過?)當時王治中被通緝,透過第3 人與我們聯絡,希望我 們不要告他,讓他回臺灣,我們就問他有什麼條件,他說他 願意把這個債權讓與給我們,我們才開這個會」,「(你怎 麼可以確信泰堡公司對佳碁公司有12億的債權?)這部分我 不懂,這部分我是問蘇千祿。我們請蘇律師看一下,這個12 億債權的真實性」,「(你剛剛是說細節都是王治中蘇律 師談的嗎?)是」,「(所以蘇律師有跟你們確定確實有這 筆債權存在嗎?)他說沒問題」,87年4 月19日我們去香港 的,當天來回,後我們再開自救會,議程真的不知道,忘記 了,最主要是要討論繳執行費的事,在那次的自救會中,就 是跟住戶說已經有這些債權,但是需要執行費,要住戶分攤 ,為了執行費的事,大概開了2 次會左右,不曉得是分開2 次會議講的,還是1 次會議講完的,我們有跟承購戶說要參 與分配的金額是13億左右,因為事先已經講過了,所以他們 都知道有受讓泰堡的債權,所以他們繳的執行費才會比他們 實際上所繳的屋款應有的執行費還要多,1 戶的執行費要攤 繳款的千分之7 ,再乘上3.25,以我的話,要負擔執行費9 萬多,每戶不一樣,我有2 戶,還是6 萬多?我忘記了,因 為當時我們委員有墊錢,執行費繳到法院將近900 萬元,律 師那邊幫我們開了個戶頭,法官建議我們1 個人作代表,就 以我做代表開戶頭,存摺在蘇律師那邊,印章在我這邊,要 領錢時候至少經過我們,才可以領,之後是由蘇律師帶著取 款條去領錢,付了之後拿了法院收據回來,目前這個執行事 件有資產管理公司以3 億多元承受等語(本院卷第一卷第 165 頁至第176 頁),證稱佳碁公司為建築執照載之起造人 ,承接之泰堡公司申請得使用執照,因故停工,負責人王治 中遭大觀天第及臺北交響曲承購戶提起告訴,經通緝在案, 經合作金庫聲請對於佳碁公司名下之建案標的假扣押,經花 旗銀行聲請強制執行,經大觀天第及臺北交響曲自救委員會 聲請參與分配,為增加聲請參與分配之金額,適王治中透過 第3 人表明有和解之意願,望大觀天第及臺北交響曲自救委 員會撤回告訴,藉此亦助益該自救委員會向佳碁公司聲請參 與分配,遂於87年4 月19日在香港凱悅飯店大廳,有其及蘇 千祿等人在場之情形下,雙方在蘇千祿預先審擬之契約上簽



署泰堡公司將對佳碁公司之債權讓與大觀天第及臺北交響曲 自救委員會,從而該自救委員會得以13億之債權金額聲請參 與分配等情,固非完全無憑,然查王治中於86年7 月23日自 桃園機場出境後即未曾返臺之事實,有王治中入出境查詢結 果資料1 份在卷可稽(交查卷第96頁至第97頁,有效查詢期 間至95年4 月27日),據此泰堡公司承作建案因故倒閉後, 顯然王治中亦有避不見面,遠走海外,一舉擺脫國內相關之 民刑事責任之意,兼收債權人跨海求償之難度,藉此逍遙法 外,更無須再與大觀天第及臺北交響曲自救委員會一干人等 會面、談判、簽約,或求彼等法外施恩,以免遭順藤摸瓜、 緊迫盯人,真正藏身之處及財產所在為人知曉,後續道義責 任及法律責任無窮無盡之必要,況於87年4 月19日起王治中 亦無返國之事實,就此亦難認王治中其人真有返抵國門面對 相關法律責任之念,抑或真如被告所言王治中其人早於86年 間已然死亡,縱若真有對佳碁公司享有高額債權,亦得出資 些許委由在國內任何合格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行使之,本人或 委由第三人在海外遙控指揮即可,何須與國內之大觀天第及 臺北交響曲自救委員會組成員會面、簽訂契約並將高額之債 權讓與,不過僅求該自救委員會對其撤回告訴,衡此當事人 間背景實力及利益讓步甚屬懸殊之情,該身處弱勢之自救委 員會係如何與王治中從事會面、談判、洽商妥定,真難理解 。
②證之證人蘇千祿於96年11月29日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85年 改選蕭明威為主任委員之後才擔任大觀天第台北交響曲自救 會的法律顧問,改選之前曹道全李世俊只是來找我問我法 律問題,佳碁公司由泰堡公司承受的過程是別的律師承辦, 不是我承辦,我只有看到他們契約書後面的內容,「(【提 示本院卷84年4 月22日所簽訂的備忘錄及84年5 月19日所簽 訂的補充備忘錄】)你所謂的有關泰堡公司及佳碁公司權利 如何分配的契約是指這2 份文件嗎?)沒有錯,是這2 份備 忘錄,備忘錄是附在承購戶跟泰堡公司換約的契約後面,這 是我第1 次看到泰堡公司跟佳碁公司承接的文件」,這個社 區的基地是佳碁公司跟地主買的,佳碁公司買了之後,是佳 碁公司發生財務危機之後因債務承擔而過給泰堡公司,佳碁 公司為了興建社區跟花旗銀行辦理建築融資,我事後看文件 有知道的,是有為花旗銀行設定抵押權,由泰堡公司繼續興 建這個工地,係基於泰堡公司與佳碁公司之間何等之法律關 係,這要看契約的備忘錄,這部分是由泰堡公司的人員提供 相關資料,包括泰堡公司與佳碁公司的契約書及銀行同意的 文件,才知道泰堡公司對佳碁公司有這樣的債權存在,他們



間的關係是債務承擔,從備忘錄上看到是債務承擔,佳碁公 司原本向花旗銀行辦理抵押貸款的部分,泰堡公司有承受, 也就是說,佳碁公司原本對花旗銀行所欠的抵押債務,是由 泰堡公司來承擔,這部分有經過花旗銀行的同意,我印象中 看到的債務承擔契約書中是佳碁公司、泰堡公司還有花旗銀 行都有簽名,「(你們為什麼沒有附這份佳碁公司、泰堡公 司及花旗銀行所簽訂的契約?)我找不到當時聲請支付命令 的卷」,「(但如果說,泰堡公司來承擔佳碁公司所欠花旗 銀行的債務,而且也經花旗銀行的同意,在債務承擔契約成 立之後,原本佳碁公司所欠花旗銀行的債務,已經由泰堡公 司來承擔,而佳碁公司對花旗銀行的債務就已經消滅了,已 經不再是債務人了,那為何花旗銀行還會繼續拿佳碁公司所 簽的本票聲請裁定?)因為在債務承擔上面載明佳碁公司另 外載明保人及抵押物」,「(之後主債務人到底是誰?)現 在那個卷我已經遺失,找不到那份契約書,但是應該不會掉 」,「(如果說是併存的債務承擔,併存的債務承擔之後, 變成佳碁公司與泰堡公司是連帶債務人,而在任何一方沒有 對債權人清償之前,彼此之間不具求償權,如果是這樣,泰 堡公司如何對佳碁公司主張有9 億的債權?)我印象中裡面 還有1 個協議書,當時泰堡公司有提供土地作擔保品,後來 建商繼續建,佳碁公司對泰堡公司有1 個保證利益及違約金 ,後來這個案件泰堡公司接了沒有辦法做,因為佳碁公司隱 瞞了1 個事實,因為佳碁公司另外1 個工地欠金庫3,000 多 萬元的貸款,合庫對佳碁公司執行扣押本案大觀天地工地」 ,「(泰堡公司承受佳碁公司的這個工地繼續興建,這個工 地所座落的基地的所有權有沒有移轉給泰堡公司?)有」, 「(佳碁公司呢,所原始起造即將完工的建物部分,這部分 的權利如何歸屬?)這部分後來法官有做決定,是屬於佳碁 公司所有,一直到現在拍賣公告上還是屬於佳碁公司所有」 ,「(那當時泰堡公司跟佳碁公司間對建物的權利有沒有作 約定?)這部分我不知道」,「(如果說建物的權利歸屬未 定的話,將來泰堡公司興建完工之後,如何能夠履行辦理保 存登記,再將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各承購戶的義務?)佳碁公 司的使用執照當時已經變更名義給泰堡公司」,「(佳碁公 司為何會將他的使用執照變更為起造人為泰堡公司?)這是 他們之間的協議我不知道」,我這邊只有1 份違約之後所簽 的協議書,內容是由於佳碁公司沒有誠實告知有其他工地的 存在,而造成無法興建,所造成泰堡公司的損失有哪些,當 時有列明,佳碁公司有承諾,至於原本佳碁公司向承購戶所 收取的購屋價款,【84年4 月22日】備忘錄上面是這樣寫說



泰堡公司承受原契約的權利義務,所以將來佳碁公司向原承 購戶所收的錢應該是由泰堡公司來承擔,「(【提示交查字 第154 號卷第43頁和解契約書】這份【87年4 月19日】和解 契約書你有經手嗎?)有」,這是因為告王治中、郭俊良刑 事詐欺案件後,由巨龍公司的1 位董小姐跟我聯繫說,有關 王治中的案件是由1 位王振國來處理的,我跟王振國來聯繫 後,王振國他說王治中很有誠意要處理這個工地問題,王治 中也是被騙,他說想要跟我們和解,和解的內容都是王振國 傳來的,這份契約的空白契約書是王振國他們擬好,我們修 改,和解契約書第1 條寫乙方同意將對佳碁公司所有的12億 元債權移轉給甲方,這12億元的債權,我跟王振國確認過, 說泰堡公司有這個債權,也有當面與王治中確認,這是王治 中打了通電話來之後,我們到香港去找他,這份契約書是在 香港與王治中當面簽的,我當時在現場有看到王治中的身分 證,而且他有拿出泰堡公司與佳碁公司所簽的協議書影本, 就是違約的那1 份,我們自救會王治中或是他的代表人王 振國洽談和解的事,有先召開自救會跟自救會的會員告知並 取得他們的同意,這就是告證13的授權書,我們87年1 月10 日在臺大校友聯誼社召開第7 次的自救大會,這次主要是要 報告就是這張授權書前5 行的內容,是要談債權讓與及租約 等問題,這次已經有提到要受讓泰堡公司對佳碁公司的債權 ,所以要求住戶簽授權書授權我們去處理,這是泰堡公司要 求的。後面所附告證13授權書,就是會議之後及當天請住戶 簽的,但是因為有些住戶不願意當場簽,所以陸陸續續簽到 過年以後,而且希望住戶能夠超過100 戶以上,第7 次我記 得就是以這張授權書為內容,印象中好像是沒有做會議記錄 。會簽授權書是因為花旗銀行要拍賣,所以我們要急著簽授 權書,不然被拍賣掉的話,我們住戶錢收不到,在第7 次大 會,我們有跟與會住戶報告簽授權書的原由,就是因為花旗 銀行要拍賣,我們沒有任何的保障,我們也沒有任何執行名 義可以參加分配,而要跟泰堡公司和解的目的就是要保障我 們自己的自備款,如果有多的話還可以多拿點回來,我們也 有告知住戶為什麼跟泰堡公司和解可以保障自備款甚至可以 多拿一些回來,因為今天泰堡公司很有誠意,他願意把他因 為佳碁公司違約而取得對佳碁公司的債權讓給住戶,這第7 次的會議中,就是報告我們要受讓泰堡公司對佳碁公司的債 權,所以之後才有授權書由住戶授權你們以這樣的方式去處 理,參加的人就是就授權書上面的人,當天現場簽了80幾戶 ,有些人不簽是因為當天也有提到執行費的問題,他們要考 慮,有些人放棄,都有,通知未到就是不知道,有些人根本



聯絡不上,我有印象賈秀香有到,她每次都有去,後來我們 就是根據住戶所簽的授權書到香港去跟王治中談和解,我們 和解契約書是在87年4 月19日就簽好了,到88年4 月18日才 又召開第8 次的自救會討論繳執行費的問題,是因為回來之 後,後來不曉得花旗銀行進行到第幾拍了,我當時為了保障 住戶的自備款,有請每個住戶來確認他們的債權,並簽名寫 上他們自備款有多少,這過程弄了很久,就這樣為了自備款 的支付命令,花了很多時間核對,一直到88年才去聲請發支 付命令,這中間都沒有再開過自救大會,期間委員本身並沒 有很正式開會,只有自己並鼓勵住戶來我事務所核對他們的 債權額,第8 次自救大會時候,已經有取得債權讓與及一些 支付命令出來,所以就是要討論執行費的問題,我們要聲明 參與分配,【建案所在】土地是泰堡公司的,強制執行就土 地的部分是執行泰堡的土地,就建物的部分是執行佳碁公司 的建物,執行債務人有2 個,是泰堡公司及佳碁公司,我們 聲明參與分配,是就建物的部分,土地我們沒有權利,第8 次大會我們提到說已經取得對佳碁公司的執行名義,準備要 執行,只是有執行費的問題,我們有跟住戶提到這件事情, 這就是告證15,就是當時會議內容,執行費的繳納方式,裡 面提到是匯到蕭明威的帳戶,這件事情我們有個別通知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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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