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國忠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國忠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款、第2 款、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 年8 月29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100 年11月29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虔霖
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