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7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希儒
具 保 人 蘇美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 年
度執聲沒字第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美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蘇美昀因被告鄭希儒犯貪污治罪 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 新臺幣(下同)5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將被告釋放,茲因 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 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鄭希儒因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5 萬元,由具保人蘇美昀繳 納現金5 萬元後,獲得釋放,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 臺灣高等法院於98年12月30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5145號判決 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禠奪公權2 年,減為有期 徒刑1 年6 月,禠奪公權1 年,經最高法院於100 年3 月10 日以100 年度台上字第105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惟被 告已屢經合法傳、拘,均未到案,無法執行,並經通緝等情 ,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 90102321號)、對具保人及被告之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檢附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憑,是核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乙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