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4742號
TYDM,100,聲,4742,201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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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7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聲達
具 保 人 吳錦安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自來水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錦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該項之沒入保證金 ,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聲達因違反自來水法案件,前依本 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由具保人吳錦安繳 納現金保證後,已將其釋放。茲因被告逃逸,依刑事訴訟法 第118 條第1 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自來水法案件,前經本院指定指定 保證金1 萬元,由具保人吳錦安於民國100 年1 月18日繳納 保證金額(100 刑保I 字第15號)後,已將其釋放。嗣經聲 請人傳喚被告應於100 年9 月6 日上午10時30分到案執行及 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函,並將上開傳票交由郵務機關分別送 達至被告及具保人位於上開住居址,均已為合法送達,詎被 告竟未遵期到案執行,具保人收受送達後亦未偕同被告到案 。聲請人乃依法拘提被告,亦未有所獲,現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於100 年11月23日以100 年桃檢秋執壬緝字第51 18號通緝書對被告發布通緝在案,現仍未緝獲等情,有送達 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證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茲因具保之被 告業已逃匿,聲請人所為之聲請經核於法相符,揆諸前揭說 明,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柯凱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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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