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4658號
TYDM,100,聲,4658,2011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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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6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廷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6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廷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廷男前(一)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 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2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8 月確定;另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 第32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2 罪嗣經本院以 96年度聲減字第6767號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4 月及1 月又15 日,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二)因施用第一、二級毒 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14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 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有期徒刑8 月(共2 罪)及有期 徒刑4 月確定;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6年 度審訴字第1225號及96年度審訴字第167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 徒刑8 月(共2 罪)及9 月確定;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7 年度易字第14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8 罪嗣 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7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9 月 確定;(三)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2674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四)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7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上 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047號判決判處上 訴駁回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聲減字第1405號 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確定;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 97年度壢簡字第15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 刑2 月確定;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12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減 為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確定;上開3 罪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 聲字第565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又15日確定。而前揭 (一)至(四)所示各罪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於民國96年 12月20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復 於100 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 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0 年11月1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 授矯字第10001266451 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1 年 8 月3 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9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



終結日為101 年4 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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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