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6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時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6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葉時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時芳因犯強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6 年10月、7 月、3 月、9 月及7 月,嗣經本 院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 年6 月確定,於民國97 年1 月22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11月11日以法矯司字第10 001271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