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4495號
TYDM,100,聲,4495,201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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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4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德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0 年度聲沒字第7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柒公克,因鑑驗使用零點零壹肆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德榮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已不起 訴處分,而為警查獲時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7 公克,因鑑驗使用0.0147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沒 收為從刑,除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外,依主刑與從刑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同時宣告之。 故本案如經諭知無罪、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或扣案之違禁物 與本案科刑、免訴之判決無關者,因無主刑,從刑自無所附 麗,而應由檢察官另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案查扣之透明結晶1 包(毛重0.7 公克,因鑑驗使 用0.0147公克),經送驗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9 月3 日出具之編號 UL/2010/80565 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附卷可稽,堪認上 開透明結晶1 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 所管制之違禁物無訛。再被告蘇德榮因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1002號裁定送 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0 年9 月20 日執行完畢釋放,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 0 年度毒偵緝字第35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 核閱上開各該案件卷證確認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之甲 基安非他命1 包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 許。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透明結晶顆粒之包 裝袋1 只,因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 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 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郁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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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