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4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茂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茂峯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查邱茂峯前因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且各罪均得易科罰金,今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判決3 份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廖建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