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189號
TYDM,100,簡,189,2011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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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1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仁忠
選任辯護人 張必昇律師
      張香堯律師
被   告 盛巨文
      謝萬貴
      張湘盈
      許忠平
      楊進源
      廖欽利
      劉奕良
      李國忠
      吳小佩
      宋易澐
      張絲婸
上被告二人   李進成律師
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勝文律師
被   告 黃梓文
      潘家宏
選任辯護人 蕭俊龍律師
被   告 鍾添煌
      賴俊儒
      范溫婷
選任辯護人楊政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7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案由欄內應補載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及其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緝字第281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僅記載起訴案號,就被 告吳小佩部分漏載檢察官移送併辦案號,惟該併辦案件,已 據本院認定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同一,為起訴效力所及而審理 之,此一漏載,顯係誤寫,且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 應得更正補載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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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