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00年度,1389號
TYDM,100,桃簡,1389,20111130,1

1/1頁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桃簡字第1389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景祥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
第2007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景祥以加害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罰金新台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應補充或更正如下:
(一)因玩網路遊戲「天堂」與人結怨,嗣且遭被告邱景祥在遊 戲中以帳號即遊戲角色「高級服務」之名傳送內容為「車 背扎了唷爽不爽押我們久久再去拜訪一次」等語之訊息相 恫嚇者,實係受毀損之0197-TS 號自小客車使用人魏孝賢 之弟即在天堂遊戲中以角色「DEVIL 神話」為名之魏名勛 ,此據證人魏孝賢、魏名勛於警詢時一致述明,並有「天 堂」遊戲畫面擷取列印圖文頁一份在卷可憑,堪認果係斯 情無訛,檢察官稱因玩「天堂」遊戲與人結怨並遭恫嚇者 為「魏孝賢」,要與既存之卷證資料不符,核情顯係誤載 ,應予更正。
(二)被告於警詢供稱:「因為我在網路有看見(遊戲角色:神 話)有人在提該玩家車輛遭毀損」等語(見偵卷第14頁) ,雖誤認係遊戲角色「神話」即魏名勛之自小客車遭毀損 ,惟其既以此「毀車」之事件為本而傳送內容為「車背扎 了唷爽不爽押我們久久再去拜訪一次」等語之訊息,是其 所稱「我們久久再去拜訪一次」之「拜訪」自與「車背札 了(即車被砸了)」乙事具有內在之關聯性,因之,依此 語意之前後脈絡客觀視之,顯寓有嗣將再度前去「砸車」 之意,殊為明確,再被告既傳送客觀上帶有恐嚇意涵之訊 息,是其主觀上當具此意,亦毋庸疑。又被告辯稱其僅意 在「譏笑」云云,縱令屬實,然此僅事涉「動機」而已, 對其係出於恐嚇之故意始為斯舉之情,不生影響,應予敘 明。
除上揭各端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胥同於附件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茲予引用。
二、核被告邱景祥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行所生之危害及其犯 後態度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



305 條、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 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 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美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罰金部分,已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規定,貨幣單位變更為新台幣且金額提高為30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