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桃簡字第1245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鈞毅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30191 號、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53號)及移送併辦(100 年
度偵字第1521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鈞毅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洪鈞毅雖可預見將自己之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 他人從事財產犯罪,仍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犯 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故意,於民國99年7 月30日下午 4 時30分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街口,將其所有在台灣新 光商業銀行桃園分行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00040號帳 戶(下稱新光銀行帳戶)及在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桃園分行所 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富邦銀行帳戶)之 金融卡及密碼,提供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雄」之 成年人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幫助該犯罪集團詐欺取財 ,該犯罪集團成員乃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後 以附表所示方式向孫宜嫻、吳俊瑩、李美龍、歐玉柑、葉姿 雯、王小萍、陳玉敏、許心怡、張書豪、王淑禛、陳淑圓、 余政宏、曾郁甄、黃英豪、田堯天、黎恆義、黃湘文(下稱 孫宜嫻等17人)誆稱不實之事由而施用詐術,致使孫宜嫻等 17 人 均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乃分別依其指示轉帳匯款至 洪鈞毅所有上開帳戶,上開詐欺取財行為之詳細時間、方式 及匯款情形均詳如附表所示。嗣因孫宜嫻等17人發覺有異, 乃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 局、八德分局分別報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官偵查後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洪鈞毅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坦承於上開帳戶係其所開 立,且將金融卡、密碼交付他人之事實,惟辯稱:因綽號「 大雄」之人向其表示需要帳戶供節稅使用,因此才提供其所 有新光銀行帳戶及富邦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云云。經查 :
(一)上開新光銀行帳戶及富邦銀行帳戶均係被告所開立,業據 被告供承不諱,復有上開新光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 款業務往來申請書、印鑑卡、富邦銀行帳戶申請書、同意
書等在卷可稽。另證人即被害人孫宜嫻等17人如何遭詐騙 集團成員以上揭方式詐騙,而轉帳匯款至被告所有如附表 所示帳戶,業據證人即被害人孫宜嫻等17人於警詢中證述 綦詳,並有上開富邦銀行帳戶及新光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 表及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
(二)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一般金融機構或郵局開設存款帳戶 暨請領存摺及金融卡,係針對個人身分之社會信用而予以 資金流通之經濟活動,具有強烈之屬人性格,而金融帳戶 為個人理財之工具,申請開設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般 民眾皆得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請 數個存款帳戶使用,其申辦手續亦極為簡便,此乃眾所週 知之事實,是依一般人之社會經驗,若遇他人不自行向金 融機構申請存款帳戶,反向他人蒐集、徵求金融帳戶使用 ,乃屬違常之事,衡情,提供帳戶者對於該等帳戶是否係 供合法使用,亦當有疑。況金融帳戶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 保障,具有高度專有性,非本人或與本人甚為親密者,實 難認有何得以自由流通使用之理,一般人亦應有妥為保管 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情況特殊致偶需交付他人 使用,亦必深入瞭解其用途,俾免該等專有物品被不明人 士利用或恃之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並期杜絕自己金 融帳戶存款遭他人冒領之風險,此實為吾人按諸生活認知 之常識。參以今日社會,利用人頭帳戶供作詐欺取財犯罪 工具,迭有所聞,亦經傳播媒體廣為報導,被告為智識健 全之成年人,當無諉為不知之理。況縱如被告所稱對方係 表示借用帳戶節稅,然僅要告知帳戶號碼即可,實無一併 交付具有重大利害關係之金融卡及密碼之必要,被告甚至 不知收受其帳戶資料者之確實年籍資料,被告所辯,悖於 情理,而非可採。
(三)本件被告對其所交付金融卡及密碼等帳戶資料之對象,可 能將該帳戶作為詐騙他人匯入款項使用,藉以使受害對象 將款項存入後再行領出之預見甚明。是被告有此預見而仍 交付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終致發生構成要件該當 之結果,其心態上顯係對於結果之發生予以容認;換言之 ,本件犯罪結果之發生,並不違背被告之本意,故其主觀 上具有交付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帳戶資料,幫助作為詐 欺取財犯罪工具之不確定故意,堪以認定。
(四)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詐欺集團成員先後17次詐騙被害人孫 宜嫻等17人,使孫宜嫻等17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惟被告
僅以前開一交付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幫助行為,幫助詐欺 犯罪集團成員犯前開17次詐欺取財犯行,僅成立1 次幫助犯 罪行為。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幫助正犯詐欺上開17被害人, 侵害17個人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 從一重處斷。檢察官雖僅就被害人孫宜嫻、吳俊瑩遭詐騙之 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被害人李美麗、歐玉柑、葉姿雯 、王小萍、陳玉敏、許心怡、張書豪、王淑禛、陳淑圓、余 政宏、曾郁甄、黃英豪、田堯天、黎恆義、黃湘文遭詐騙之 部分,與前揭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 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基於 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應併予審究。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 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詐欺取財罪之幫 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 告明知詐騙行為猖獗,卻仍將其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予 不法份子使用,助長他人犯罪之風氣,並使不法份子易於逃 避犯罪之查緝,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及造成被害人尋求救濟之 困難,所為誠屬不該,且坦承將上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 他人之犯後態度,併考量本案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 被告提供給犯罪集團成員所使用之上開帳戶金融卡,因未扣 案,復乏確據證明尚屬存在,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予敘 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 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94.02.02)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時間 │被害人│匯款金額 │詐騙方法 │供犯罪所用金融帳戶│證據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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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9年8 月│孫宜嫻│8,800元 │在YAHOO 拍賣網站上以帳號ma│戶名:洪鈞毅、分行│1.證人孫宜嫻於警詢中之│
│ │2 日 │ │ │x5287 刊登拍賣「國鼎牛樟芝│:台灣新光商業銀行│ 證述(99年度偵字第30│
│ │ │ │ │120 顆裝」之虛偽訊息,被害│桃園分行、帳號:10│ 191 號卷第5 頁至第6 │
│ │ │ │ │人於99年8 月2 日中午12時許│0-0000000000000000│ 頁) │
│ │ │ │ │在YAHOO 拍賣網站上,瀏覽上│ │2.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
│ │ │ │ │開網頁後陷於錯誤,誤信其為│ │ 機交易明細表(同上卷│
│ │ │ │ │真實,下標訂購後,而依該詐│ │ 第8 頁) │
│ │ │ │ │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99年8 │ │3.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
│ │ │ │ │月2 日下午1 時31分許,在台│ │ 分局永明派出所受理詐│
│ │ │ │ │北市北投區○○○路120 號萊│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爾富便利超商內之華南商業銀│ │ 式表(同上卷第9 頁)│
│ │ │ │ │行自動櫃員機匯款至被告洪鈞│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 │毅之右列帳戶。 │ │ 件紀錄表(同上卷第11│
│ │ │ │ │ │ │ 頁) │
│ │ │ │ │ │ │5.YAHOO 拍賣網站交易訊│
│ │ │ │ │ │ │ 息及留言網頁列印資料│
│ │ │ │ │ │ │ (同上卷第14頁至第26│
│ │ │ │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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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9年7 月│吳俊瑩│2,120元 │在YAHOO 拍賣網站上以帳號fu│戶名:洪鈞毅、分行│1.證人吳俊瑩於警詢中之│
│ │27日 │ │ │0000000刊登「海賊王POP魯夫│:台灣新光商業銀行│ 證述(100 年度少連偵│
│ │ │ │ │+羅賓+香吉士幼兒版三款一│桃園分行、帳號:10│ 字第53號卷第36頁至第│
│ │ │ │ │套轉蛋食玩」之虛偽訊息,被│0-0000000000000000│ 37頁) │
│ │ │ │ │害人於99年7 月27日上午10時│ │2.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
│ │ │ │ │46分許在YAHOO 拍賣網站上瀏│ │ 細表(同上卷第38頁)│
│ │ │ │ │覽上開網頁後陷於錯誤,誤信│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 │其為真實,下標訂購後,而依│ │ 件紀錄表(同上卷第39│
│ │ │ │ │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99│ │ 頁) │
│ │ │ │ │年8 月2 日下午4 時57分許,│ │4.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
│ │ │ │ │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被告│ │ 第一分局景安派出所受│
│ │ │ │ │洪鈞毅之右列帳戶。 │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同│
│ │ │ │ │ │ │ 上卷第40頁) │
│ │ │ │ │ │ │5.YAHOO 拍賣網站交易訊│
│ │ │ │ │ │ │ 息及留言網頁列印資料│
│ │ │ │ │ │ │ (同上卷第41頁至第42│
│ │ │ │ │ │ │ 頁) │
│ │ │ │ │ │ │6.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
│ │ │ │ │ │ │ 分局第一分局景安派出│
│ │ │ │ │ │ │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卷│
│ │ │ │ │ │ │ 第4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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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9年8 月│李美龍│3,950元 │在YAHOO 奇摩拍賣網站上以帳│戶名:洪鈞毅、分行│1.證人李美龍於警詢中之│
│ │1 日 │ │ │號ling_322_89 刊登拍賣23吋│:台灣新光商業銀行│ 證述(100 年度偵字1│
│ │ │ │ │液晶螢幕之虛偽訊息,被害人│桃園分行、帳號:10│ 5212 號卷一第49頁第│
│ │ │ │ │在YAHOO 奇摩拍賣網站上瀏覽│0-0000000000000000│ 第49頁背面) │
│ │ │ │ │上開網頁後陷於錯誤,誤信其│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 │ │為真實,下標訂購後,而依該│ │ 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卷│
│ │ │ │ │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99年│ │ 第83頁) │
│ │ │ │ │8月1日下午3 時許,在高雄市│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
│ │ │ │ │前鎮區○○路13號彰化銀行自│ │ 分局瑞隆派出所受理詐│
│ │ │ │ │動櫃員機匯款至被告洪鈞毅之│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右列帳戶。 │ │ 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 │ 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
│ │ │ │ │ │ │ 件紀錄表(同上卷第83│
│ │ │ │ │ │ │ 頁背面至第8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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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9年8 月│歐玉柑│9,100元 │在YAHOO 奇摩拍賣網站上以帳│戶名:洪鈞毅、分行│1.證人歐玉柑於警詢中之│
│ │2 日 │ │ │號peter0000000刊登拍賣吸塵│:台灣新光商業銀行│ 證述(100 年度偵字第│
│ │ │ │ │器之虛偽訊息,被害人於99年│桃園分行、帳號:10│ 15212號卷一第50頁) │
│ │ │ │ │8 月2 日凌晨0時許在YAHOO奇│0-0000000000000000│2.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
│ │ │ │ │摩拍賣網站上瀏覽上開網頁後│ │ 易明細表(同上卷第87│
│ │ │ │ │陷於錯誤,誤信其為真實,下│ │ 頁) │
│ │ │ │ │標訂購後,而依該詐騙集團成│ │3.YAHOO 奇摩拍賣買賣留│
│ │ │ │ │員之指示,於99年8 月2 日凌│ │ 言版之留言紀錄(同上│
│ │ │ │ │晨0 時34分許,在福德大道超│ │ 卷第88頁至第91頁) │
│ │ │ │ │商內以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匯│ │4.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
│ │ │ │ │款至被告洪鈞毅之右列帳戶。│ │ 分局福德派出所受理各│
│ │ │ │ │ │ │ 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
│ │ │ │ │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
│ │ │ │ │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 │ 便格式表(同上卷第92│
│ │ │ │ │ │ │ 頁背面至第93頁、第94│
│ │ │ │ │ │ │ 頁背面) │
│ │ │ │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 │ │ │ │ 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卷│
│ │ │ │ │ │ │ 第93頁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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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9年8 月│葉姿雯│12,000元 │在網路上刊登販售樂高積木之│戶名:洪鈞毅、分行│1.證人葉姿雯於警詢中之│
│ │2 日 │ │ │虛偽訊息,被害人瀏覽上開網│:台灣新光商業銀行│ 證述(100 年度偵字第│
│ │ │ │ │頁後陷於錯誤,誤信其為真實│桃園分行、帳號:10│ 15212 號卷一第51頁至│
│ │ │ │ │而訂購之,於99年8 月2 日上│0-0000000000000000│ 第51頁背面) │
│ │ │ │ │午11時7 分許再自稱為吳先生│ │2.第一銀行活期儲蓄存款│
│ │ │ │ │以電話詢問被害人匯款與否,│ │ 存摺支出存入明細(同│
│ │ │ │ │而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 │ 上卷第95頁) │
│ │ │ │ │於99年8 月2 日某時許,前往│ │3.台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
│ │ │ │ │台南市○○路與埔園街口超商│ │ 龍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 │ │ │ │內自動櫃員機匯款至被告洪鈞│ │ 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
│ │ │ │ │毅之右列帳戶。 │ │ 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
│ │ │ │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 │ │ 式表(同上卷第95頁背│
│ │ │ │ │ │ │ 面至第96頁背面) │
│ │ │ │ │ │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 │ │ │ │ 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卷│
│ │ │ │ │ │ │ 第97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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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9年8 月│王小萍│2,200元 │在YAHOO 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戶名:洪鈞毅、分行│1.證人王小萍於警詢中之│
│ │2 日 │ │ │拍賣「八仙樂園」門票之虛偽│:台灣新光商業銀行│ 證述(100 年度偵字第│
│ │ │ │ │訊息,被害人於99年8 月2 日│桃園分行、帳號:10│ 15212 號卷一第52頁至│
│ │ │ │ │上午11時許在YAHOO 奇摩拍賣│0-0000000000000000│ 第53頁) │
│ │ │ │ │網站瀏覽上開網頁後陷於錯誤│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 │ │,誤信其為真實,下標訂購後│ │ 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卷│
│ │ │ │ │,而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 │ 第100頁) │
│ │ │ │ │,於99年8 月2 日下午1 時35│ │3.被害人與賣家之電子郵│
│ │ │ │ │分許,在公司內以讀卡機直接│ │ 件紀錄(同上卷第101 │
│ │ │ │ │轉帳至被告洪鈞毅之右列帳戶│ │ 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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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9年8 月│陳玉敏│12,000元 │在網路上刊登販售樂高積木之│戶名:洪鈞毅、分行│1.證人陳玉敏於警詢中之│
│ │2 日 │ │ │虛偽訊息,被害人於99年8 月│:台灣新光商業銀行│ 證述(100 年度偵字第│
│ │ │ │ │2 日上午11時6 分許在YAHOO │桃園分行、帳號:10│ 15212 號卷一第53頁背│
│ │ │ │ │奇摩拍賣網站瀏覽上開網頁後│0-0000000000000000│ 面至第54頁) │
│ │ │ │ │陷於錯誤,誤信其為真實,下│ │2.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交│
│ │ │ │ │標訂購後,而依該詐騙集團成│ │ 易明細表(同上卷第99│
│ │ │ │ │員之指示,於99年8 月2 日上│ │ 頁) │
│ │ │ │ │午11時58分許,在淡水第一信│ │3.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淡水│
│ │ │ │ │用合作社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 │ 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
│ │ │ │ │至被告洪鈞毅之右列帳戶。 │ │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
│ │ │ │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 │ │ │ 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
│ │ │ │ │ │ │ 報案三聯單(同上卷第│
│ │ │ │ │ │ │ 101 頁背面至第102 頁│
│ │ │ │ │ │ │ 、第103 頁背面) │
│ │ │ │ │ │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 │ │ │ 件紀錄表(同上卷第10│
│ │ │ │ │ │ │ 2頁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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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9年8 月│許心怡│2,000元 │在YAHOO 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戶名:洪鈞毅、分行│1.證人許心怡於警詢中之│
│ │2 日 │ │ │拍賣「六福村樂園」門票之虛│:台灣新光商業銀行│ 證述(100 年度偵字第│
│ │ │ │ │偽訊息,被害人於99年8 月2 │桃園分行、帳號:10│ 15212 號卷一第54頁背│
│ │ │ │ │日上午11時58分許在YAHOO 奇│0-0000000000000000│ 面至第55頁) │
│ │ │ │ │摩拍賣網站瀏覽上開網頁後陷│ │2.台北縣警察局板橋分局│
│ │ │ │ │於錯誤,誤信其為真實,下標│ │ 沙崙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 │ │ │ │訂購後,而依該詐騙集團成員│ │ 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
│ │ │ │ │之指示,於99年8 月2 日中午│ │ 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
│ │ │ │ │12時12分許,在新北市中和區│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中山路3 段122 號1 樓環球購│ │ 式表(同上卷第1 頁背│
│ │ │ │ │物中心內之聯邦銀行自動櫃員│ │ 面至第2 頁背面) │
│ │ │ │ │機匯款至被告洪鈞毅之右列帳│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 │ │戶。 │ │ 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卷│
│ │ │ │ │ │ │ 第3 頁) │
│ │ │ │ │ │ │4.被害人與賣家電子郵件│
│ │ │ │ │ │ │ 紀錄(同上卷第105 頁│
│ │ │ │ │ │ │ 背面至第106頁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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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9年8 月│張書豪│3,950元 │在YAHOO 奇摩拍賣網站上,以│戶名:洪鈞毅、分行│1.證人張書豪於警詢中之│
│ │2 日 │ │ │ling-322-89 帳號刊登拍賣「│:台灣新光商業銀行│ 證述(100 年度偵字第│
│ │ │ │ │ACER 23 吋型號V233H 液晶顯│桃園分行、帳號:10│ 15212 號卷一第55頁背│
│ │ │ │ │示器」之虛偽訊息,被害人於│0-0000000000000000│ 面至第57頁) │
│ │ │ │ │99年8 月2 日某時在YAHOO 奇│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 │ │ │摩拍賣網站瀏覽上開網頁後陷│ │ 細表(同上卷第4 頁)│
│ │ │ │ │於錯誤,誤信其為真實,下標│ │3.YAHOO 奇摩拍賣得標網│
│ │ │ │ │訂購後,而依該詐騙集團成員│ │ 頁及留言評價網頁(同│
│ │ │ │ │之指示,於99年8 月2 日下午│ │ 上卷第6 頁至第9頁) │
│ │ │ │ │1 時9 分許,在桃園縣楊梅市│ │4.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
│ │ │ │ │郵局自動櫃員機匯款至被告洪│ │ 分局漢中街派出所受理│
│ │ │ │ │鈞毅之右列帳戶。 │ │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
│ │ │ │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 │ │ │ 格式表(同上卷第11頁│
│ │ │ │ │ │ │ 、第12頁背面) │
│ │ │ │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
│ │ │ │ │ │ │ 錄表(同上卷第11頁背│
│ │ │ │ │ │ │ 面) │
│ │ │ │ │ │ │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 │ │ 單(同上卷第13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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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99年8 月│王淑禎│7,600元 │在YAHOO 奇摩拍賣網站上,以│戶名:洪鈞毅、分行│1.證人王淑禎於警詢中之│
│ │2 日 │ │ │帳號koala0191 刊登拍賣奶粉│:台灣新光商業銀行│ 證述(100 年度偵字第│
│ │ │ │ │、尿布之虛偽訊息,被害人在│桃園分行、帳號:10│ 15212 號卷一第57頁背│
│ │ │ │ │YAHOO 奇摩拍賣網站瀏覽上開│0-0000000000000000│ 面至第58頁) │
│ │ │ │ │網頁後陷於錯誤,誤信其為真│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 │ │ │實,下標訂購後,而依該詐騙│ │ 細表(同上卷第13頁背│
│ │ │ │ │集團成員之指示,於99年8 月│ │ 面) │
│ │ │ │ │2 日下午2 時9 分許,在桃園│ │3.YAHOO 奇摩拍賣得標通│
│ │ │ │ │縣中壢市內壢火車站附近全家│ │ 知及相關信件(同上卷│
│ │ │ │ │便利商店以自動櫃員機匯款至│ │ 第14頁至第15頁) │
│ │ │ │ │被告洪鈞毅之右列帳戶。 │ │4.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
│ │ │ │ │ │ │ 分局仁愛派出所受理詐│
│ │ │ │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 │ │ 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 │ │ │ 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 │ 案三聯單(同上卷第17│
│ │ │ │ │ │ │ 頁、第18頁、第18頁背│
│ │ │ │ │ │ │ 面) │
│ │ │ │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 │ │ │ │ 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卷│
│ │ │ │ │ │ │ 第17頁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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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99年8 月│陳淑圓│1,350元 │在YAHOO 奇摩拍賣網站上以帳│戶名:洪鈞毅、分行│1.證人陳淑圓於警詢中之│
│ │2 日 │ │ │號qaz0000000刊登拍賣「八仙│:台灣新光商業銀行│ 證述(100 年度偵字第│
│ │ │ │ │樂園門票」之虛偽訊息,被害│桃園分行、帳號:10│ 15212 號卷一第58頁背│
│ │ │ │ │人瀏覽被害人於99年8 月2 日│0-0000000000000000│ 面至第59頁) │
│ │ │ │ │下午2 時27分許,在YAHOO 奇│ │2.交易明細查詢列印(同│
│ │ │ │ │摩拍賣網站瀏覽上開網頁後陷│ │ 上卷第19頁) │
│ │ │ │ │於錯誤,誤信其為真實,下標│ │3.YAHOO 奇摩拍賣買賣交│
│ │ │ │ │訂購後,而依該詐騙集團成員│ │ 易守則及相關留言紀錄│
│ │ │ │ │之指示,於99年8 月2 日下午│ │ (同上卷第19頁背面至│
│ │ │ │ │2時46 分許,在新竹市力行五│ │ 第20頁背面) │
│ │ │ │ │路1 號以網路自動櫃員機匯款│ │4.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 │ │ │ │至被告洪鈞毅之右列帳戶。 │ │ 關東橋派出所受理各類│
│ │ │ │ │ │ │ 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
│ │ │ │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
│ │ │ │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 │ │ │ 格式表(同上卷第22頁│
│ │ │ │ │ │ │ 至第23頁) │
│ │ │ │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 │ │ │ 件紀錄表(同上卷第23│
│ │ │ │ │ │ │ 頁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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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99年8 月│余政宏│3,950元 │在YAHOO 奇摩拍賣網站以帳號│戶名:洪鈞毅、分行│1.證人余政宏於警詢中之│
│ │3 日 │ │ │liing_322_89刊登拍賣「Acer│:台灣新光商業銀行│ 證述(100 年度偵字第│
│ │ │ │ │液晶顯示器」之虛偽訊息,被│桃園分行、帳號:10│ 15212 號卷一第59頁背│
│ │ │ │ │害人在YAHOO 奇摩拍賣網站瀏│0-0000000000000000│ 面至第60頁背面) │
│ │ │ │ │覽上開網頁後陷於錯誤,誤信│ │2.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
│ │ │ │ │其為真實,下標訂購後,而依│ │ 分局廣興派出所受理各│
│ │ │ │ │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99│ │ 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
│ │ │ │ │年8 月3 日上午9 時許,在宜│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蘭縣冬山鄉農會廣興分部匯款│ │ 式表(同上卷第30頁、│
│ │ │ │ │至被告洪鈞毅之右列帳戶。 │ │ 第31頁) │
│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 │ │ │ 件紀錄表(同上卷第30│
│ │ │ │ │ │ │ 頁背面) │
│ │ │ │ │ │ │4.冬山鄉農會存摺支出存│
│ │ │ │ │ │ │ 入明細(同上卷第31頁│
│ │ │ │ │ │ │ 背面) │
│ │ │ │ │ │ │5.YAHOO 奇摩拍賣買家保│
│ │ │ │ │ │ │ 障方案申請書、相關留│
│ │ │ │ │ │ │ 言紀錄(同上卷第32頁│
│ │ │ │ │ │ │ 背面至第33頁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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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99年8 月│曾郁甄│1,590元 │在YAHOO 奇摩拍賣網站上,以│戶名:洪鈞毅、分行│1.證人曾郁甄於警詢中之│
│ │2 日 │ │ │帳號wwaa506 刊登拍賣狗飼料│:台灣新光商業銀行│ 證述(100 年度偵字第│
│ │ │ │ │之虛偽訊息,被害人於99年8 │桃園分行、帳號:10│ 15212 號卷一第61頁至│
│ │ │ │ │月2 日晚間8 時43分時許,在│0-0000000000000000│ 第62頁) │
│ │ │ │ │YAHOO 奇摩拍賣網站瀏覽上開│ │2.第一銀行自動付款交易│
│ │ │ │ │網頁後陷於錯誤,誤信其為真│ │ 明細表(同上卷第24頁│
│ │ │ │ │實,下標訂購後,而依該詐騙│ │ ) │
│ │ │ │ │集團成員之指示,於99年8 月│ │3.YAHOO 奇摩拍賣得標通│
│ │ │ │ │3 日上午10時19分許匯款至被│ │ 知及相關留言紀錄(同│
│ │ │ │ │告洪鈞毅之右列帳戶。 │ │ 上卷第24頁背面至第28│
│ │ │ │ │ │ │ 頁) │
│ │ │ │ │ │ │4.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
│ │ │ │ │ │ │ 松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 │ │ │ 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
│ │ │ │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 │ │ 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 │ │ │ 錄表(同上卷第34頁、│
│ │ │ │ │ │ │ 第34頁背面、第35頁背│
│ │ │ │ │ │ │ 面) │
│ │ │ │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 │ │ │ │ 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卷│
│ │ │ │ │ │ │ 第3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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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99年8 月│黃英豪│2,200元 │在YAHOO 奇摩拍賣網站上,以│戶名:洪鈞毅、分行│1.證人黃英豪於警詢中之│
│ │3 日 │ │ │帳號max5287 刊登拍賣「國鼎│:台灣新光商業銀行│ 證述(100 年度偵字第│
│ │ │ │ │牛樟芝120 顆裝」之虛偽訊息│桃園分行、帳號:10│ 15212 號卷一第62頁背│
│ │ │ │ │,被害人於99年8 月3 日上午│0-0000000000000000│ 面至第63頁) │
│ │ │ │ │10時許,在YAHOO 奇摩拍賣網│ │2.新光銀行存入憑條(10│
│ │ │ │ │站瀏覽上開網頁後陷於錯誤,│ │ 0 年度偵字第15212 號│
│ │ │ │ │誤信其為真實,下標訂購後,│ │ 卷二第2頁) │
│ │ │ │ │而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 │3.YAHOO 奇摩拍賣商品資│
│ │ │ │ │於99年8 月3 日上午11時許,│ │ 訊、得標通知、及相關│
│ │ │ │ │至新光銀行樹林分行臨櫃匯款│ │ 留言紀錄(同上卷第3 │
│ │ │ │ │至被告洪鈞毅之右列帳戶。 │ │ 頁至第5頁) │
│ │ │ │ │ │ │4.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
│ │ │ │ │ │ │ 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各│
│ │ │ │ │ │ │ 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
│ │ │ │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 │ │ 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 │ 案三聯單(同上卷第9 │
│ │ │ │ │ │ │ 頁至第12頁) │
│ │ │ │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 │ │ │ │ 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卷│
│ │ │ │ │ │ │ 第1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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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99年8 月│田堯天│2,150元 │在YAHOO 奇摩拍賣網站上,以│戶名:洪鈞毅、分行│1.證人田堯天於警詢中之│
│ │3 日 │ │ │帳號a0000000刊登拍賣縫紉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證述(100 年度偵字第│
│ │ │ │ │之虛偽訊息,被害人於99年8 │桃園分行、帳號:01│ 15212 號卷一第63頁背│
│ │ │ │ │月3 日下午4 時35分許,在YA│0-000000000000 │ 面至第64頁) │
│ │ │ │ │HOO 奇摩拍賣網站瀏覽上開網│ │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活期│
│ │ │ │ │頁後陷於錯誤,誤信其為真實│ │ 儲蓄存款存摺支出存入│
│ │ │ │ │,下標訂購後,而依該詐騙集│ │ 明細(100 年度偵字第│
│ │ │ │ │團成員之指示,於99年8 月3 │ │ 15212 號卷二第17頁至│
│ │ │ │ │日某時許,在台北市松山區南│ │ 第18頁) │
│ │ │ │ │京東路4 段51號統一便利超商│ │3.YAHOO 奇摩電子郵件紀│
│ │ │ │ │內自動櫃員機匯款至被告洪鈞│ │ 錄(同上卷第19頁) │
│ │ │ │ │毅之右列帳戶。 │ │4.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淡水│
│ │ │ │ │ │ │ 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各│
│ │ │ │ │ │ │ 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
│ │ │ │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 │ │ 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 │ 案三聯單(同上卷第25│
│ │ │ │ │ │ │ 頁至第27頁) │
│ │ │ │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 │ │ │ 件紀錄表(同上卷第28│
│ │ │ │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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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99年8 月│黎恆義│29,987元 │於99年8 月3 日下午5 時18分│戶名:洪鈞毅、分行│1.證人黎恆義於警詢中之│
│ │3 日 │ │ │許,自稱排汗王車衣專賣店在│: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證述(100 年度偵字第│
│ │ │ │ │電話中在被害人佯稱其於之前│桃園分行、帳號:01│ 15212 號卷一第64頁背│
│ │ │ │ │購物金額已付清,但因店員作│0-000000000000 │ 面至第65頁背面) │
│ │ │ │ │業疏失,誤設定成分期付款方│ │2.郵政自動對員機交易明│
│ │ │ │ │式,必須至玉山銀行終止作業│ │ 細表(100 年度偵字第│
│ │ │ │ │。接續自稱為玉山銀行人員,│ │ 15212號卷二第44頁) │
│ │ │ │ │在電話中佯稱要協助被害人辦│ │3.台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
│ │ │ │ │理終止分期付款,要求被害人│ │ 關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 │ │ │ │至自動櫃員機查詢餘額,玉山│ │ 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
│ │ │ │ │銀行將提供終止付款之授權碼│ │ 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
│ │ │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指│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示於99年8 月3 日下午6 時6 │ │ 式表(同上卷第48頁至│
│ │ │ │ │分許,至台東縣關山鎮關山郵│ │ 第50頁) │
│ │ │ │ │局操作自動櫃員機將款項匯至│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被告洪鈞毅之右列帳戶。 │ │ 單(同上卷第51頁) │
│ │ │ │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 │ │ │ │ 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卷│
│ │ │ │ │ │ │ 第5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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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99年8 月│黃湘文│27,969 元 │於99年8 月3 日下午6 時14分│戶名:洪鈞毅、分行│1.證人黃湘文於警詢中之│
│ │3 日 │ │ │許,自稱PCHOME網路公司客服│: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證述(100 年度偵字第│
│ │ │ │ │人員,在電話中向被害人佯稱│桃園分行、帳號:01│ 15212 號卷一第66頁至│
│ │ │ │ │其PCHOME拍賣帳戶被設定成約│0-000000000000 │ 第66頁背面) │
│ │ │ │ │定分期付款,需至自動櫃員機│ │2.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 │ │ │ │前操作為更改之手續,使被害│ │ 易明細表(100 年度偵│
│ │ │ │ │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99年│ │ 字第15212 號卷二第30│
│ │ │ │ │8月3日晚間7 時2 分許,至高│ │ 頁) │
│ │ │ │ │雄市左營區○○○路1021號全│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
│ │ │ │ │家便利商店內台新銀行自動櫃│ │ 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刑│
│ │ │ │ │員機操作,將款項匯入被告洪│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
│ │ │ │ │鈞毅之右列帳戶。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 │ 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
│ │ │ │ │ │ │ 件紀錄表(同上卷第33│
│ │ │ │ │ │ │ 頁至第34頁、第36頁)│
│ │ │ │ │ │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 │ │ │ │ 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卷│
│ │ │ │ │ │ │ 第3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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