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1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志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709
0 號),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
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洪志豪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洪志豪可預見提供開戶完成之帳戶相關資料予不相識之人使 用,有遭他人利用作為詐騙工具之可能,竟仍不違背本意, 而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0 年1 月11日,撥 打電話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並於當日下午 1 時30分許,將其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以下簡稱中小企銀 )所申辦,帳號為00000000000 號帳戶及其向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以下簡稱中國信託)所申辦,帳號為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予該男子及其所屬詐騙集團使用, 幫助實施詐騙行為。嗣該詐騙集團成員於取得前開中小企銀 、中國信託帳戶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如 附表一、二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方式,使如附 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等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 示,匯款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至洪志豪上開2 帳戶內, 嗣因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等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二、案經林美滿、盧韋廷、陳家琪、張平意、黃詩涵、高千惠及 葉竹玲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本案被告洪志豪所涉詐欺罪,乃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 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 案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 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 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 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 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貳、實體事項
一、被害人林美滿、黃皓品、邱啟仁、盧韋廷、陳家琪、陳秉宏
、張平意、黃詩涵、高千惠、王淑芳及葉竹玲等人確實於如 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操 作自動櫃員機,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 內,且旋即遭提領一空,此情業經被害人林美滿、黃皓品、 邱啟仁、盧韋廷、陳家琪、陳秉宏、張平意、黃詩涵、高千 惠、王淑芳、葉竹玲等人於警詢中指述綦詳(參見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7090 號卷第8 頁至第9 頁 、第14頁至第16頁、第21頁至第22頁、第27頁至第29頁、第 34 頁 至第35頁、第39頁至第40頁、第44頁至第46頁、第51 頁至第52頁、第61頁至第64頁、第73頁、第78頁至第79頁) ,復有被告洪志豪所有之中小企銀帳號為00000000000 號帳 戶及中國信託帳號為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開戶資料、歷 史交易明細等在卷可參(參見上開偵卷第95頁至第107 頁) ,並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崁分行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函、合作金庫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 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以上文書證據為被害人 林美滿部分)、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偵查隊受理 刑事案件報告三聯單(以上文書證據為被害人黃皓品部分)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和順派出所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以上文書證據為被害人邱啟仁部分)、交 易明細查詢、網頁列印資料、內政部警察屬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臺中市警察局清水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案三聯單(以上文書證據為被害人盧韋廷部分)、交易明細 表查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警察 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以上 文書證據為被害人陳家琪部分)、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 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縣政府 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以上 文書證據為被害人陳秉宏部分)、郵局交易明細查詢、網頁 列印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警 察局海山分局海新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以上為 被害人張平意部分)、郵局交易明細查詢、網頁列印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警察局新莊分 局丹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以上為被害人黃詩 涵部分)、高雄市農會存摺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高雄市警察局岡山分局甲圍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網頁列印資料(以上為被害人高千惠部分)
、台新銀行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新北市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以上文書證據為被害人王淑芳部分)、中國信託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網頁列印資料(以上文書證據為被害人葉竹玲部分)等資 料在卷可佐(參見上開偵卷第95頁至第97頁、第98頁至第 107 頁、第10頁至第13頁、第17頁至第20頁、第23頁至第26 頁、第30頁至第33頁、第36頁至第38頁、第41頁至第43頁、 第47頁至第50頁、第53頁至第60頁、第65頁至第72頁、第74 頁至第77頁),足認被告自白犯行核與事實相符,當可採信 。本案事證已經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另被告係於100 年1 月11日下午1 時30分許,同時將中小企銀所申辦,帳號 為00000000000 號帳戶及其向中國信託所申辦,帳號為0000 000000000 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予他人使用乙情,業據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陳不諱(參見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1108 號卷第35頁反面),足徵被告係一行為同時交付上開2 帳戶 之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附此敘明。
二、按金融帳戶為個人之理財工具,而現今臺灣社會,因政府開 放金融業申請設立,金融機構大量增加,一般民眾皆可以存 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自由申請開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 殊之限制,因此一般人申請存款帳戶極為容易而便利,且得 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存款帳戶使用,並無使用他人 帳戶之必要,此為一般日常生活所熟知之常識;故除非充作 犯罪使用,並藉此躲避警方追緝,一般正常使用之存款帳戶 ,並無向他人租用或購買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之必要。何況, 金融存款帳戶,攸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專屬性甚高 ,衡諸常理,若非與本人有密切關係,不可能提供個人帳戶 供他人使用,縱有交付個人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特殊情形,亦 必會先行瞭解他人使用帳戶之目的始行提供,參以坊間報章 雜誌及其他新聞媒體,對於以簡訊通知中獎、刮刮樂、假退 稅真詐財或其他類似之不法犯罪集團,經常利用大量收購之 他人存款帳戶,以隱匿其等詐欺取財犯罪之不法行徑,規避 執法人員之查緝,並掩飾、確保因自己犯罪所得之財物,類 此在社會上層出不窮之案件,亦多所報導及再三披露,是避 免此等專屬性甚高之物品被不明人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 罪工具,亦應為一般生活認知所應有之認識。查被告於行為 時為具有相當智識及生活閱歷之成年人,對此社會現狀,自 應知之甚詳,是被告對他人取得其所有上開金融機構帳戶之 目的,有可能供作詐欺取財使用,自應有所預見,竟仍將其
上開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縱無證據證明被告明知他 人之犯罪態樣(按有可能係供詐欺、或擄車勒贖之用),然 就他人嗣後將被告提供之上開帳戶供作詐欺取財之用,並藉 以方便取得贓款及掩飾其詐欺犯行不易遭人查緝,顯不違反 被告之本意,被告自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未必故意。三、又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 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 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臺上字 第5998號、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 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 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案被告提供上開2 個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使他人得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向被害人施用詐術,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被告上 開帳戶內,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然被告單純提供帳戶供 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 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 件行為,是被告提供帳戶供人使用之行為,係對於他人遂行 詐欺取財之犯行資以助力。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並依刑法第30 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 雖未敘及被告同時交付中國信託,帳號為0000000000000 號 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引之附表既已 載明被害人盧韋廷、陳家琪、陳秉宏、張平意、黃詩涵、高 千惠、王淑芳及葉竹玲等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遭受詐騙 集團以如附表所示之方法詐騙後匯款至被告帳戶,且如前所 述被告既係一次交付上開2 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核 其行為乃事實上同一之行為,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又被告以一行為交付2 金融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 員分別詐騙11名被害人,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 明知詐騙行為猖獗,卻仍將其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予不 法份子使用,助長他人犯罪之風氣,並使不法份子易於逃避 犯罪之查緝,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及造成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 難,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併考 量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及目的暨本案被害人等遭詐騙之金 額(共計84,432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於斟酌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資力等節後,諭知如主文所示之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戒。另被告交予他人之上開提款 卡等物,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但已非被告所有,且未經扣 案,迄今仍未取回,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5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靜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婉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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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告所申辦之│被害人 │遭 詐 騙 之 過 程 │遭詐騙之金額│
│號│帳戶 │ │(幣別:新臺幣)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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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灣中小企業│林美滿 │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 月11│14,120元 │
│ │銀行南崁分行│ │日晚間6 時許,撥打電話予林美│ │
│ │帳號00000000│ │滿,對其謊稱:因購物網站客服│ │
│ │277 號帳戶 │ │人員付款設定錯誤,導致每月將│ │
│ │ │ │從帳戶中扣款,使林美滿信以為│ │
│ │ │ │真而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集團│ │
│ │ │ │成員之指示,於同日晚間6 時48│ │
│ │ │ │分許,在臺南市○○區○○路35│ │
│ │ │ │7號 合作金庫自動提款機操作,│ │
│ │ │ │匯出款項14,120元入前開帳戶。│ │
├─┼──────┼────┼──────────────┼──────┤
│2 │同 上│黃皓品 │該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黃│32,931元 │
│ │ │ │皓品,對其謊稱:因購物網站客│ │
│ │ │ │服人員付款設定錯誤,導致每月│ │
│ │ │ │將從帳戶中扣款,使黃皓品信以│ │
│ │ │ │為真而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集│ │
│ │ │ │團成員之指示,於100 年1 月11│ │
│ │ │ │日晚間6 時54分、晚間7 時15分│ │
│ │ │ │、晚間7 時29分許,在基隆市中│ │
│ │ │ │正區○○街482 號中華郵政新豐│ │
│ │ │ │支局自動提款機操作,分別匯出│ │
│ │ │ │20,998元、5,665 元、6,268 元│ │
│ │ │ │等3 筆款項,共計32,931元入前│ │
│ │ │ │開帳戶。 │ │
├─┼──────┼────┼──────────────┼──────┤
│3 │同 上│邱啟仁 │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1 月11│11,011元 │
│ │ │ │日晚間6 時22分許,撥打電話予│ │
│ │ │ │邱啟仁,對其謊稱:因購物網站│ │
│ │ │ │客服人員付款設定錯誤,導致每│ │
│ │ │ │月將從帳戶中扣款,使邱啟仁信│ │
│ │ │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 │
│ │ │ │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日晚間7 │ │
│ │ │ │時28分許,在臺南市安南區安和│ │
│ │ │ │路5 段119 號和順郵局操作,匯│ │
│ │ │ │出款項11,011元入前開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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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被告所申辦之│被害人 │遭 詐 騙 之 過 程 │遭詐騙之金額│
│號│帳戶 │ │(幣別:新臺幣)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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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國信託商業│盧韋廷 │盧韋廷於100 年1 月11日下午2 │4,100元 │
│ │銀行帳號0314│ │時48分許,在臺中市沙鹿區鹿寮│ │
│ │000000000 號│ │里光大路218 號3 樓之2 之住處│ │
│ │帳戶 │ │內,見詐騙集團成員在雅虎奇摩│ │
│ │ │ │網站上刊登販賣電暖器之不實訊│ │
│ │ │ │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便於│ │
│ │ │ │下標後,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 │
│ │ │ │示,於同日下午5 時11分許,在│ │
│ │ │ │住處內,以網路匯款方式,匯款│ │
│ │ │ │4,100 元入前開帳戶中。 │ │
├─┼──────┼────┼──────────────┼──────┤
│2 │同 上│陳家琪 │陳家琪於100 年1 月11日上午10│2,100元 │
│ │ │ │時許,在臺北市大安區○○○路│ │
│ │ │ │2 段107 號4 樓之住處內,見詐│ │
│ │ │ │騙集團成員在雅虎奇摩網站上刊│ │
│ │ │ │登販賣電暖器之不實訊息,信以│ │
│ │ │ │為真而陷於錯誤,便於下標後,│ │
│ │ │ │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 │
│ │ │ │日下午5 時17分許,在住處內,│ │
│ │ │ │以網路匯款方式,匯款2,100元 │ │
│ │ │ │入前開帳戶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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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同 上│陳秉宏 │陳秉宏於100 年1 月11日下午5 │3,000元 │
│ │ │ │時3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中央│ │
│ │ │ │路232 巷25號5 樓之住處內,見│ │
│ │ │ │詐騙集團成員在雅虎奇摩網站上│ │
│ │ │ │刊登販賣電暖器之不實訊息,信│ │
│ │ │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便於下標後│ │
│ │ │ │,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 │
│ │ │ │同日晚間7 時20分許,在桃園縣│ │
│ │ │ │中壢市○○路以國泰世華銀行自│ │
│ │ │ │動提款機操作方式,匯款3,000 │ │
│ │ │ │元入前開帳戶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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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同 上│張平意 │張平意於100 年1 月11日下午2 │6,300元 │
│ │ │ │時許,在新北市○○區○○路1 │ │
│ │ │ │段112 號4 樓之住處內,見詐騙│ │
│ │ │ │集團成員在雅虎奇摩網站上刊登│ │
│ │ │ │販賣Canon 相機之不實訊息,信│ │
│ │ │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便於下標後│ │
│ │ │ │,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 │
│ │ │ │同日下午4 時38分許,在住處內│ │
│ │ │ │,以網路匯款方式,匯款6,300 │ │
│ │ │ │元入前開帳戶中。 │ │
├─┼──────┼────┼──────────────┼──────┤
│5 │同 上│黃詩涵 │黃詩涵於100 年1 月11日下午4 │2,100元 │
│ │ │ │時許,在新北市○○區○○街18│ │
│ │ │ │9 號之住處內,見詐騙集團成員│ │
│ │ │ │在雅虎奇摩網站上刊登販賣電暖│ │
│ │ │ │器之不實訊息,信以為真而陷於│ │
│ │ │ │錯誤,便於下標後,依該詐騙集│ │
│ │ │ │團成員之指示,於同日下午4時 │ │
│ │ │ │許,在住處內,以網路匯款方式│ │
│ │ │ │,匯款2,100 元入前開帳戶中。│ │
├─┼──────┼────┼──────────────┼──────┤
│6 │同 上│高千惠 │高千惠於100 年1 月11日晚間6 │4,100元 │
│ │ │ │時41分許,在高雄市橋頭區甲南│ │
│ │ │ │里24鄰甲典街33巷3-2 號之住處│ │
│ │ │ │內,見詐騙集團成員在雅虎奇摩│ │
│ │ │ │網站上刊登販賣電暖器之不實訊│ │
│ │ │ │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便於│ │
│ │ │ │下標後,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 │
│ │ │ │示,於同日晚間6 時41分許,在│ │
│ │ │ │住處內,以網路匯款方式,匯款│ │
│ │ │ │4,100 元入前開帳戶中。 │ │
├─┼──────┼────┼──────────────┼──────┤
│7 │同 上│王淑芳 │王淑芳於100 年1 月11日晚間6 │2,750元 │
│ │ │ │時30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大同│ │
│ │ │ │南路230 巷12號5 樓之住處內,│ │
│ │ │ │見詐騙集團成員在雅虎奇摩網站│ │
│ │ │ │上刊登販賣李時珍青木瓜四物飲│ │
│ │ │ │64瓶(免運)之不實訊息,信以│ │
│ │ │ │為真而陷於錯誤,便於下標後,│ │
│ │ │ │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 │
│ │ │ │日晚間6 時30分許,在住處內,│ │
│ │ │ │以網路匯款方式,匯款2,750 元│ │
│ │ │ │入前開帳戶中。 │ │
├─┼──────┼────┼──────────────┼──────┤
│8 │同 上│葉竹玲 │葉竹玲於100 年1 月11日下午1 │1,920元 │
│ │ │ │時58分許,在臺中市北屯區敦化│ │
│ │ │ │路482 號4 樓之住處內,見詐騙│ │
│ │ │ │集團成員在雅虎奇摩網站上刊登│ │
│ │ │ │販賣滿意寶寶瞬潔乾爽紙尿布之│ │
│ │ │ │不實訊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
│ │ │ │,便於下標後,依該詐騙集團成│ │
│ │ │ │員之指示,於同日晚間7 時17分│ │
│ │ │ │許,以中國信託自動提款機操作│ │
│ │ │ │方式,匯款1,920 元入前開帳戶│ │
│ │ │ │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