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0年度,187號
TYDM,100,審附民,187,2011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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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審附民字第187號
原   告 蘇素蘭
被   告 辛翊緁
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100年度審簡字第380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宜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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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