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戶籍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0年度,2231號
TYDM,100,審訴,2231,2011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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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訴字第22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白耀煌
上列被告因違反戶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
字第180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白耀煌共同偽造公印文,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偽造「白耀欽」國民身分證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而被告於本院準 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 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二、犯罪事實:
白耀煌前於㈠民國81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麻醉藥 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分別判處有期 徒刑①6月、②3年3月及③6年,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確定; ㈡另於82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案件 ,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82年度訴字第462 號判決分別判處 有期徒刑7月、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㈢又於82 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 )以82年度易字第43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揭 ㈡、㈢各罪刑嗣經板橋地院以83年度聲字第65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5 年確定;㈣再於82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各罪入 監接續執行,於89年5 月1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 束,嗣經裁定撤銷假釋,所餘殘刑6年7月又8 日。㈤繼於92 年間因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下稱宜蘭地院 )以92年度訴字第2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與前 開殘刑6年7月8 日入監接續執行,適逢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 刑條例施行,上開㈠之①②兩罪及㈡至㈤各罪刑嗣經宜蘭地 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37 號裁定各減刑二分之一,㈠之①② 兩罪並與不得減刑之③罪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10月 ,㈡㈢㈣之罪刑則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1月確定,又 前開所餘殘刑經減刑後僅剩應執行殘刑2年9月又8 日,並與 ㈤減得之刑入監接續執行後,於96年8 月21日因徒刑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出監。詎猶不知悔改,因另案遭台灣士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通緝中,竟意圖偽造他人名義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 證(下稱國民身分證),供己冒用他人身分使用以規避查緝 ,而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惡」之成年男子共 同基於偽造公印文及國民身分證之犯意聯絡,於99年3月至5 月間之某日,約定以新臺幣(下同)15,000元至20,000元之 代價,由白耀煌提供自己之照片1 張及胞弟白耀欽之年籍資 料予「阿惡」後,由「阿惡」於99年5 月間某日,在臺灣地 區之某地,在空白之國民身分證上偽造「姓名:白耀欽、出 生年月日:民國56年6 月16日、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發證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北縣)補發、父:白文星、 母:白曾綉時、配偶:謝秀梅、出生地:臺灣省臺中縣、住 址:臺北縣三重市(現改制為新北市三重區○○○里○○鄰○ ○街126 巷18號三樓、條碼:0000000000」之內容,並在其 上黏貼白耀煌所交付之上開本人照片1 張,且偽造「內政部 印」公印文1 枚於上開國民身分證上後,而偽造完成「白耀 欽」名義之國民身分證1 張,並於臺北市大同區○○○路○ 段之某處交付上開偽造國民身分證予白耀煌白耀煌則交付 現金予「阿惡」,足以生損害於白耀欽及行政院內政部對於 戶籍管理之正確性。嗣於99年12月10日下午4 時30分許,因 拒絕警方攔檢而駕駛車牌號碼DJ-9372 號自用小客車逃逸, 途中行經桃園縣龜山鄉○○○路34號前,竟逆向行駛而不慎 與連金忠駕駛之車牌號碼0926-TK 號自用小客車、顏名毅駕 駛之車牌號碼8403- DC號自用小客車、曾世安駕駛之車牌號 碼5955-YL號自用小客車及林堉民駕駛車牌號碼1696-YA號自 用小客車(告訴白耀煌涉犯毀損罪嫌部分,另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1801號為不起訴處分 )發生擦撞,欲棄車逃逸之際,旋為警到場攔阻,並執行附 帶搜索後,扣得上開偽造「白耀欽」國民身分證1 張,始悉 上情。
三、認定被告犯罪所憑之證據:
㈠被告白耀煌於警詢、偵訊、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
㈡被害人白耀欽於警詢及偵訊中之具結證述,證人即查獲員警 陳嘉蔚於偵訊中之具結證述。
㈢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 品清單、被告之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被害人白耀欽之個人戶籍及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各 1 份,扣案物照片1張。
㈣扣案之偽造「白耀欽」國民身分證1張。
四、按刑法第218條第1項所稱之公印或公印文,係指表示公務機



關或機關長官資格及其職務之印信而言,即俗稱大印與小官 章或其印文,本件偽造「白耀欽」國民身分證上印載之「內 政部印」印文,係表示公務機關之資格及職務,即屬印信條 例第2條所規定印信之印文,應為刑法第218條之公印文。再 按偽造公印,刑法第218 條既有獨立處罰之規定,且較刑法 第212條之處罰為重,則於偽造刑法第212條之文書同時偽造 公印者,即難僅論以該條之罪而置刑法第218 條處刑較重之 罪於不問,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82號著有解釋文可資參 照。又按刑法學理上所稱法規競合(法條競合),係指單一 行為,發生單一之犯罪結果,與數個刑罰法律規定之犯罪構 成要件全部或一部符合,因法規之錯綜關係,致同時有數個 法規競合適用時,祇能依(1)重法優於輕法,(2)特別法優於 普通法,(3)基本法優於補充法,(4)全部法優於一部法,(5 ) 狹義法優於廣義法等原則,選擇一個最適當之法規作為單 純一罪予以論處而排斥其他法規之適用。惟其中之「特別法 優於普通法」原則,應排除普通法較特別法處罰為重者,即 普通法之處罰較特別法之處罰為重時,仍應適用「重法優於 輕法」之原則,此乃法律當然之解釋;至於法規競合,既係 因其一個犯罪行為,同時有符合該犯罪構成要件之數個法規 可適用,則於行為時若無法規競合之情形,迨於行為後始制 定較普通法處罰為重之特別法,基於前揭罪刑法定原則,自 無適用行為後始制定之較重處罰之特別法之餘地;此與刑法 第2條第1項但書,因有利於行為人而為罪刑法定原則例外之 情形不同,不可不辨。再按國民身分證原屬刑法第212 條之 特種文書,而戶籍法於97年5月28日增訂公布第75條第1項, 規定:「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依其內容,關於國民身分證部 分,應屬刑法第212條之特別規定,至於刑法第218條第1 項 之偽造印章、印文罪,並未修正,且與戶籍法第75條第1 項 之構成要件不同,自難謂戶籍法第75條第1項係刑法第218條 第1 項之特別法,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114號判決意旨 亦可資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戶籍法第75條第1 項之偽 造國民身分證罪及刑法第218 條之偽造公印文罪。被告與綽 號「阿惡」之成年男子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論以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同時偽 造公印文及國民身分證,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偽造公印文罪處斷。其有如前所述之 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 份在卷可按,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 其刑。爰審酌被告為規避查緝,即偽造其胞弟之國民身分證 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所生之危害、生活狀況、智 識程度、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查本 件扣得之偽造「白耀欽」國民身分證1 張,為被告犯本案所 生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 於上開國民身分證上偽造之「內政部印」公印文,因附著於 該國民身分證而併同沒收,爰不另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為 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 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戶籍法第75條第1 項 ,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8條第1項、第55條、第47 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3款。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本案經檢察官高文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8條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戶籍法第75條
意圖供冒用身份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份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份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份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份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份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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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