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審簡字第3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冠宏原名林哲甫.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7801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
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冠宏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冠宏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反覆、延續取得與原本顯 不相當重利之犯意,利用如附表所示借款人需款孔急之際, 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高價計息之方式, 取得如附表所示借款契約書、面額為借款金額雙倍之本票及 雙證件等件以為擔保,貸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牟取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嗣於民國99年4 月15日上午8 時50分許, 為警在桃園縣中壢市○○路332 之2 號2 樓查獲,並扣得上 開如附表所示之擔保品。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被 害人黃寬揚、吳碧玲、黃木杞、李勇霆、邱建華、邱琪傑、 呂慶樟、彭晴、陳玉美、邱清驊、曾華春、簡明達、楊寶龍 、蘇旻茂、鍾文興、程有村分別於警詢、檢察官偵訊時指述 明確,且有如附表所示之擔保品扣案為憑,足認被告前揭自 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 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4 條之重利罪。按刑事法若干犯 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 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 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 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 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 「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 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 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 參照)」。故是否集合犯之判斷,客觀上,自應斟酌法律規 範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 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 其反覆實施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一個犯意,並秉持刑法 公平原則,加以判斷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219 號判 決要旨參照)。衡諸社會生活經驗中,重利犯罪之行為人為
牟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經濟上利益,無不基於反覆持 續放款而收取重利之一次決意,而持續貸與金錢與他人收取 重利,以達成其犯罪之目的,故重利罪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 ,依其本質、犯罪目的及社會常態觀之,應認具有反覆、繼 續而為之特性。是被告基於重利之單一犯意,反覆貸與如附 表所示各該被害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收取重利,其主觀上顯 係出於反覆實行之單一犯意而為多次重利行為,依社會通念 ,於客觀上係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應論以集合犯 僅成立一罪,且因侵害不同被害人之法益,並無接續犯適用 ,公訴意旨認係接續犯云云,容有未洽。爰審酌被告正值青 壯,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金錢,竟乘被害人急迫需錢之際, 貸以高利,造成被害人痛苦,嚴重破壞金融秩序,所為殊無 可取,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非無悔意,暨其犯罪手段、 動機、目的、所獲取之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扣案如附表 所示各該借款人之證件及支票、本票、借款契約書等物,係 借款人簽發供作清償借款本息擔保之用,如借款人嗣後清償 借款本息,被告仍須將該等物品分別返還於各該借款人,自 難認係被告所有之物或係被告犯罪所得之物(最高法院92年 度台上字第29 23 號判決參照),自無從予以宣告沒收。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 第344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庭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 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借款人│ 借款時間 │ 借款金額 │ 計息方式 │ 擔保品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 借款地點 │ │ │ │
├──┼───┼───────┼─────┼─────────┼─────────┤
│ 一 │黃寬揚│98年5 月6 日晚│ 50,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⒈黃寬揚全民健保卡│
│ │ │間10時許 │ │利息5,000 元。並於│⒉面額100,000 元之│
│ │ ├───────┤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 本票 │
│ │ │桃園縣中壢市中│ │,實際上僅交付予黃│⒊借款契約書 │
│ │ │山路與延平路交│ │寬揚本金45,000元。│ │
│ │ │岔口 │ │ │ │
│ │ ├───────┼─────┼─────────┼─────────┤
│ │ │98年5 月8 日下│150,000 元│以1 月為1 期,1 期│⒈黃寬揚地政士開業│
│ │ │午1 時許 │ │利息45,000元。並於│ 執照 │
│ │ ├───────┤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⒉面額150,000 元之│
│ │ │桃園縣桃園市經│ │,實際上僅交付予黃│ 支票 │
│ │ │國路與莊敬路交│ │寬揚本金105,000 元│⒊面額300,000 元之│
│ │ │岔口 │ │。 │ 本票 │
│ │ │ │ │ │⒋借款契約書 │
│ │ ├───────┼─────┼─────────┼─────────┤
│ │ │98年5 月10日晚│ 30,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⒈面額60,000元之本│
│ │ │間10時許 │ │利息3,000 元。並於│ 票 │
│ │ ├───────┤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⒉借款契約書 │
│ │ │桃園縣中壢市中│ │,實際上僅交付予黃│ │
│ │ │山路與延平路交│ │寬揚本金27,000元。│ │
│ │ │岔口 │ │ │ │
├──┼───┼───────┼─────┼─────────┼─────────┤
│ 二 │黃寬揚│98年5 月19日晚│ 50,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⒈吳碧玲國民身分證│
│ │ │間10時許 │ │利息5,000 元。並於│⒉吳碧玲駕駛執照 │
│ │ ├───────┤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⒊面額100,000 元之│
│ │ │桃園縣中壢市莊│ │,實際上僅交付予黃│ 本票 │
│ │ │敬路一段181 巷│ │寬揚本金45,000元。│⒋借款契約書 │
│ │ │6 號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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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黃木杞│99年4 月3 日晚│ 30,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⒈黃木杞國民身分證│
│ │ │間10時許 │ │利息4,500 元。並於│⒉黃木杞全民健保卡│
│ │ ├───────┤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⒊面額60,000元之本│
│ │ │桃園縣中壢市某│ │,實際上僅交付予黃│ 票 │
│ │ │處 │ │木杞本金25,500元。│⒋借款契約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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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李勇霆│98年10月30日晚│ 20,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⒈李勇霆台胞證 │
│ │ │間11時許 │ │利息2,000 元。並於│⒉李勇霆全民健保卡│
│ │ ├───────┤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⒊李勇霆護照 │
│ │ │桃園縣中壢市中│ │,實際上僅交付予李│⒋面額40,000元之本│
│ │ │山路與延平路交│ │勇霆本金18,000元。│ 票 │
│ │ │岔口 │ │ │⒌借款契約書 │
│ │ ├───────┼─────┼─────────┼─────────┤
│ │ │98年11月1 日晚│ 40,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⒈李勇霆台胞證 │
│ │ │間11時許 │ │利息4,000 元。並於│⒉李勇霆全民健保卡│
│ │ ├───────┤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⒊李勇霆護照 │
│ │ │桃園縣桃園市中│ │,實際上僅交付予李│⒋面額80,000元之本│
│ │ │山路與延平路交│ │勇霆本金36,000元。│ 票 │
│ │ │岔口 │ │ │⒌借款契約書 │
│ │ ├───────┼─────┼─────────┼─────────┤
│ │ │99年4 月5 日晚│ 10,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⒈李勇霆台胞證 │
│ │ │間11時許 │ │利息1,500 元。並於│⒉李勇霆全民健保卡│
│ │ ├───────┤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⒊李勇霆護照 │
│ │ │桃園縣中壢市中│ │,實際上僅交付予李│⒋面額20,000元之本│
│ │ │山路與延平路交│ │勇霆本金8,500元。 │ 票 │
│ │ │岔口 │ │ │⒌借款契約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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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邱建華│98年4 月5 日 │ 50,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⒈邱建華國民身分證│
│ │ ├───────┤ │利息5,000 元。並於│⒉邱建華全民健保卡│
│ │ │桃園縣龍潭鄉某│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⒊面額100,000 元之│
│ │ │處 │ │,實際上僅交付予邱│ 本票 │
│ │ │ │ │建華本金45,000元。│⒋借款契約書 │
│ │ ├───────┼─────┼─────────┼─────────┤
│ │ │98年4 月20日 │123,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⒈邱建華國民身分證│
│ │ ├───────┤ │利息12,300元。並於│⒉邱建華全民健保卡│
│ │ │桃園縣龍潭鄉某│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⒊面額123,000 元之│
│ │ │處 │ │,實際上僅交付予邱│ 渣打銀行支票(票│
│ │ │ │ │建華本金110,700 元│ 號:AA0000000 號│
│ │ │ │ │。 │ ) │
│ │ │ │ │ │⒋面額246,000 元之│
│ │ │ │ │ │ 本票 │
│ │ │ │ │ │⒌借款契約書 │
│ │ ├───────┼─────┼─────────┼─────────┤
│ │ │98年5 月22日 │250,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⒈邱建華國民身分證│
│ │ ├───────┤ │利息25,000元。並於│⒉邱建華全民健保卡│
│ │ │桃園縣龍潭鄉某│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⒊面額250,00 0元之│
│ │ │處 │ │,實際上僅交付予邱│ 玉山銀行支票(票│
│ │ │ │ │建華本金225,000 元│ 號:AA0000000 號│
│ │ │ │ │。 │ ) │
│ │ │ │ │ │⒋面額500,000 元之│
│ │ │ │ │ │ 本票 │
│ │ │ │ │ │⒌借款契約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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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邱建華│98年5 月15日下│155,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⒈邱琪傑駕駛執照 │
│ │ │午2 、3 時許 │ │利息124,00元。 │⒉面額155,000 元之│
│ │ ├───────┤ │ │ 支票(票號:AA97│
│ │ │桃園縣龍潭鄉五│ │ │ 08197號) │
│ │ │福街友人土地仲│ │ │⒊面額310,000 元之│
│ │ │介公司內 │ │ │ 本票 │
│ │ │ │ │ │⒋借款契約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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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呂慶樟│98年間某日晚間│ 20,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⒈呂慶樟國民身分證│
│ │ │8 至9 時許 │ │利息3,000 元。並於│⒉呂慶樟全民健保卡│
│ │ ├───────┤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⒊面額40,000元之本│
│ │ │桃園縣中壢市凱│ │,實際上僅交付予呂│ 票 │
│ │ │悅KTV 附近某處│ │慶樟本金17,000元。│⒋借款契約書 │
│ │ ├───────┼─────┼─────────┼─────────┤
│ │ │98年間某日晚間│ 20,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⒈呂慶樟國民身分證│
│ │ │8 至9 時許 │ │利息3,000 元。並於│⒉呂慶樟全民健保卡│
│ │ ├───────┤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⒊面額40,000元之本│
│ │ │桃園縣中壢市凱│ │,實際上僅交付予呂│ 票 │
│ │ │悅KTV 附近某處│ │慶樟本金17,000元。│⒋借款契約書 │
│ │ ├───────┼─────┼─────────┼─────────┤
│ │ │99年4 月10日晚│ 30,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⒈呂慶樟國民身分證│
│ │ │間9時許 │ │利息4,500 元。並於│⒉呂慶樟駕駛執照 │
│ │ ├───────┤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⒊面額60,000元之本│
│ │ │桃園縣中壢市延│ │,實際上僅交付予呂│ 票 │
│ │ │平路與中山路交│ │慶樟本金25,500元。│⒋借款契約書 │
│ │ │岔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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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彭 晴│98年3 月初某日│ 30,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⒈營利事業登記證 │
│ │ ├───────┤ │利息3,000 元。並於│⒉面額60,000元之本│
│ │ │桃園縣中壢市中│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 票 │
│ │ │正路與延平路附│ │,實際上僅交付予彭│⒊借款契約書 │
│ │ │近停車場 │ │晴本金27,000 元。 │ │
│ │ ├───────┼─────┼─────────┼─────────┤
│ │ │98年3 月24日 │200,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⒈彭晴護照 │
│ │ ├───────┤ │利息10,000元。並於│⒉面額400,000 元之│
│ │ │桃園縣楊梅市民│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 本票 │
│ │ │豐路116 巷27號│ │,實際上僅交付予彭│⒊面額200,000 元之│
│ │ │ │ │晴本金190,000 元。│ 支票(票號:TC00│
│ │ │ │ │ │ 51869 號) │
│ │ │ │ │ │⒋借款契約書 │
│ │ ├───────┼─────┼─────────┼─────────┤
│ │ │98年3 月31日 │270,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⒈彭晴護照 │
│ │ ├───────┤ │利息13,500元。並於│⒉彭晴臺灣居民來往│
│ │ │桃園縣楊梅市民│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 大陸通行證 │
│ │ │豐路116 巷27號│ │,實際上僅交付予彭│⒊面額270,000 元之│
│ │ │ │ │晴本金256,500 元。│ 支票(票號:TC00│
│ │ │ │ │ │ 51871 號) │
│ │ │ │ │ │⒋面額540,000 元之│
│ │ │ │ │ │ 本票 │
│ │ │ │ │ │⒌借款契約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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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彭 晴│98年4 月13日中│100,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⒈陳玉美國民身分證│
│ │ │午12時許 │ │利息10,000元。並於│⒉陳玉美全民健保卡│
│ │ ├───────┤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⒊面額200,000 元之│
│ │ │桃園縣楊梅市民│ │,實際上僅交付予彭│ 本票 │
│ │ │豐路116 巷27號│ │晴本金90,000元。 │⒋借款契約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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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邱清驊│98年5 月底某日│200,000 元│以10日為1 期,首期│⒈邱清驊國民身分證│
│ │ ├───────┤ │利息18,000元,之後│⒉邱清驊全民健保卡│
│ │ │桃園縣中壢市延│ │1 期利息14,000元。│⒊面額400,000 元之│
│ │ │平路中壢監理站│ │並於貸予時預扣首期│ 本票 │
│ │ │前 │ │利息,實際上僅交付│⒋借款契約書 │
│ │ │ │ │予邱清驊本金182,00│ │
│ │ │ │ │0 元。 │ │
│ │ ├───────┼─────┼─────────┼─────────┤
│ │ │98年9 月底某日│ 50,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⒈邱清驊國民身分證│
│ │ ├───────┤ │利息5,000 元。並於│⒉邱清驊全民健保卡│
│ │ │桃園縣中壢市民│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⒊面額100,000 元之│
│ │ │權路知名度牛排│ │,實際上僅交付予邱│ 本票 │
│ │ │館對面處 │ │清驊本金45,000元。│⒋借款契約書 │
│ │ ├───────┼─────┼─────────┼─────────┤
│ │ │98年12月27日 │ 50,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⒈邱清驊國民身分證│
│ │ ├───────┤ │利息5,000 元。並於│⒉邱清驊全民健保卡│
│ │ │桃園縣中壢市民│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⒊面額100,000 元之│
│ │ │權路知名度牛排│ │,實際上僅交付予邱│ 本票 │
│ │ │館對面處 │ │清驊本金45,000元。│⒋借款契約書 │
├──┼───┼───────┼─────┼─────────┼─────────┤
│十一│曾華春│98年3 月21日 │ 50,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⒈曾華春國民身分證│
│ │ ├───────┤ │利息5,000 元。並於│⒉曾華春護照 │
│ │ │桃園縣龍潭鄉五│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⒊面額100,000 元之│
│ │ │福街72號 │ │,實際上僅交付予曾│ 本票 │
│ │ │ │ │華春本金45,000元。│⒋借款契約書 │
│ │ ├───────┼─────┼─────────┼─────────┤
│ │ │98年4 月17日 │136,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⒈面額136,000 元之│
│ │ ├───────┤ │利息9,520 元。並於│ 支票 │
│ │ │桃園縣龍潭鄉五│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⒉面額272,000 元之│
│ │ │福街72號 │ │,實際上僅交付予曾│ 本票 │
│ │ │ │ │華春本金126,480 元│⒊借款契約書 │
│ │ │ │ │。 │ │
│ │ ├───────┼─────┼─────────┼─────────┤
│ │ │98年5 月11日 │250,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⒈面額250,000 元之│
│ │ ├───────┤ │利息17,500元。並於│ 支票 │
│ │ │桃園縣龍潭鄉五│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⒉面額500,000 元之│
│ │ │福街72號 │ │,實際上僅交付予曾│ 本票 │
│ │ │ │ │華春本金232,500 元│⒊借款契約書 │
│ │ │ │ │。 │ │
│ │ ├───────┼─────┼─────────┼─────────┤
│ │ │98年5 月26日 │245,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⒈面額245,000 元之│
│ │ ├───────┤ │利息17,150元。並於│ 支票 │
│ │ │桃園縣龍潭鄉五│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⒉面額490,000 元之│
│ │ │福街72號 │ │,實際上僅交付予曾│ 本票 │
│ │ │ │ │華春本金227,850 元│⒊借款契約書 │
│ │ │ │ │。 │ │
├──┼───┼───────┼─────┼─────────┼─────────┤
│十二│簡明達│98年3 月3 日 │ 30,000 元│以1 月為1 期,1 期│⒈簡明達護照 │
│ │ ├───────┤ │利息3,000 元。並於│⒉面額60,000元之本│
│ │ │桃園縣中壢市莒│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 票 │
│ │ │光公園 │ │,實際上僅交付予簡│⒊借款契約書 │
│ │ │ │ │明達本金27,000元。│ │
│ │ ├───────┼─────┼─────────┼─────────┤
│ │ │98年4 月13日 │ 20,000 元│以1 月為1 期,1 期│⒈面額40,000元之本│
│ │ ├───────┤ │利息2,000 元。並於│ 票 │
│ │ │桃園縣中壢市莒│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⒉借款契約書 │
│ │ │光公園 │ │,實際上僅交付予簡│ │
│ │ │ │ │明達本金18,000元。│ │
│ │ ├───────┼─────┼─────────┼─────────┤
│ │ │98年12月13日晚│ 20,000 元│以10日為1 期,合併│⒈面額40,000元之本│
│ │ │間8 時許 │ │上開二次借款1 期利│ 票 │
│ │ ├───────┤ │息2,000 元。並於貸│⒉借款契約書 │
│ │ │桃園縣中壢市建│ │予時預扣1 期利息,│ │
│ │ │國路玉山銀行前│ │實際上僅交付予簡明│ │
│ │ │ │ │達本金18,000元。 │ │
├──┼───┼───────┼─────┼─────────┼─────────┤
│十三│羅明誓│99年2 月22日 │ 20,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 │
│ │ ├───────┤ │利息4,000 元。 │ │
│ │ │桃園縣中壢市中│ │ │ │
│ │ │壢火車站附近某│ │ │ │
│ │ │處 │ │ │ │
│ │ ├───────┼─────┼─────────┼─────────┤
│ │ │99年3 月間某日│ 10,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 │
│ │ ├───────┤ │利息2,000 元。 │ │
│ │ │桃園縣中壢市中│ │ │ │
│ │ │壢火車站附近某│ │ │ │
│ │ │處 │ │ │ │
├──┼───┼───────┼─────┼─────────┼─────────┤
│十四│楊寶龍│99年3 月21日晚│ 40,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⒈楊寶龍國民身分證│
│ │ │間7 時許 │ │利息4,000 元。並於│⒉楊寶龍全民健保卡│
│ │ ├───────┤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⒊面額80,000元之本│
│ │ │桃園縣中壢市建│ │,實際上僅交付予楊│ 票 │
│ │ │國路22號 │ │寶龍本金36,000元。│⒋借款契約書 │
├──┼───┼───────┼─────┼─────────┼─────────┤
│十五│蘇旻茂│99年4 月10日下│ 30,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⒈蘇旻茂國民身分證│
│ │ │午4 時許 │ │利息4,500 元。並於│⒉蘇旻茂駕駛執照 │
│ │ ├───────┤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⒊面額60,000元之本│
│ │ │桃園縣中壢市中│ │,實際上僅交付予蘇│ 票 │
│ │ │平路與延平路交│ │旻茂本金25,500元。│⒋借款契約書 │
│ │ │岔口 │ │ │ │
├──┼───┼───────┼─────┼─────────┼─────────┤
│十六│鍾文興│99年4 月10日晚│ 20,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⒈鍾文興國民身分證│
│ │ │間8 時許 │ │利息3,000 元。並於│⒉鍾文興駕駛執照 │
│ │ ├───────┤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⒊面額40,000元之本│
│ │ │桃園縣中壢市民│ │,實際上僅交付予鍾│ 票 │
│ │ │權路與元化路交│ │文興本金17,000元。│⒋借款契約書 │
│ │ │岔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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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程有村│99年4 月12日晚│ 30,000 元│以10日為1 期,1 期│⒈程有村及黎品妏之│
│ │ │間8 、9 時許 │ │利息3,000 元。並於│ 國民身分證 │
│ │ ├───────┤ │貸予時預扣1 期利息│⒉黎品妏全民健保卡│
│ │ │桃園縣中壢市元│ │,實際上僅交付予程│⒊程有村駕駛執照 │
│ │ │化路與義民路交│ │有村本金27,000元。│⒋面額60,000元之本│
│ │ │岔口 │ │ │ 票 │
│ │ │ │ │ │⒌借款契約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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