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智易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嘉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調偵
字第492 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依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嘉銘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分別給付全美國際有限公司及昶和企業有限公司新臺幣貳拾萬元,履行方式如附表二所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而被告於本院準 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 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二、犯罪事實:
陳嘉銘係址設在桃園縣桃園市○○街137 號旁鐵皮屋之怪機 思汽車零件商店負責人,明知HKS 及BRIDE 商標圖樣,分別 係日商HKS 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柏理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HKS 公司、柏理淂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 登記取得商標權,經指定使用於汽車零件、汽車座椅等商品 ,現仍於專用期間內,且為相關大眾所共知之著名商標,於 商標專用期間內享有禁止他人於同一或類似商品為相同或近 似使用之排他性權利,竟明知其未經前揭商標權人之授權或 同意,而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99年3 月間 某日,在上址以網路連線上網,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以帳 號「stZ000000000」刊登販賣仿冒前揭商標權人之HKS 洩壓 閥、渦輪延遲熄火控制器、高流量空氣芯濾棉、轉接管及BR IDE 汽車座椅等商品之訊息。嗣於同年6 月間某日,日商HK S 股份有限公司在臺總代理商昶和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程 克強發覺此情,並發現前開網站標售之HKS 高流量空氣濾清 器疑似仿冒商標之商品後,乃於同年6 月10日至上址以新臺 幣2,000 元之價格購得該產品1 個,嗣經鑑定後,確為仿冒 商標商品而報警處理,並經警於同年8 月23日下午4 時40分 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一編號 ②~⑥所示仿冒「HKS 」、「BRIDE 」商標之物及程克強購 得如附表一編號①之仿冒HKS 高流量空氣濾清器1 個,詎被
告不知悔改,經查獲後仍於99年12月8 日、100 年1 月16日 及18日、100年2月17日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以帳號「 diZ000000000 」 刊登販賣仿冒HKS 高流量空氣芯濾棉、渦 輪延遲熄火控制器,經程克強於該網站上查知上情。三、認定被告犯罪所憑之證據:
㈠被告陳嘉銘於偵訊、本院行準備程序暨審理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之代表人程克強於警詢、告訴代理人高銘壯於警詢、 偵訊時及告訴代理人詹曆恒於偵訊時之具結之證述。 ㈢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隊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搜索扣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HKS 仿冒品鑑定書報告書、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HKS)、BRIDE汽車座椅鑑 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BRIDE) 、 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BRIDE) 、奇摩公文回覆、中華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客服處二客服第七作業中心回覆單、(帳號st Z000000000)奇摩拍賣網頁、(帳號diZ000000000)奇摩拍 賣網頁各1份、仿冒品及現場照片12張。
㈣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
四、按商標法第82條所稱「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犯罪態樣,雖主 要係指行為人將侵害商標專用權之商品直接陳列於貨架上, 然隨時代變遷及交易型態之改變,毋庸藉助實體銷售通路而 透過網際網路進行商品交易,已成為資訊時代之重要趨勢。 是當行為人將所欲販售之商品外型或其細微設計,藉由攝影 呈現影像,並張貼於拍賣網站之網頁上,使不特定多數人皆 可直接瀏覽觀看上開影像並挑選所需商品時,其所達成之效 果與在貨架上陳設擺放商品無異,仍應屬商標法第82條所稱 之「意圖販賣而陳列」行為,並受相同之法律規範。次按所 謂販賣行為,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要件,祇要以營利 為目的,而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即為完成(最高 法院67年台上字第2500號、68年台上字第606 號判例意旨參 照),查被告陳嘉銘將仿冒之HKS 高流量空氣濾清器1 個售 予程克強,應屬「販賣行為」。是核被告陳嘉銘所為,係犯 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於犯 係成立商標法第82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尚有 誤會,併予敘明。又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被告同時侵害2 商標權人 之商標專用權,核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另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 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 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 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
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 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 、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 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 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 者是。查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前開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因 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意圖販賣而陳列仿 冒商品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是被告於 99年3 月間某日、12月8 日、100 年1 月16日、18日及 100 年2 月17日,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仿冒商品之犯罪 事實,應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關係,已如上述,公訴意旨認 應予分論併罰,似有未恰,併予敘明。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 私利,侵害商標專用權人,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 象所生危害非輕,誠有不該,但念被告已知所悔悟,犯後坦 承犯行,並與告訴人等和解並已為部分賠償,此有和解書 2 紙在卷可稽,及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被 告前於8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807 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緩刑3 年確定,且緩刑期滿未經撤銷 等情,有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足憑,前 開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76條之規定失其效力,符合刑法 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要件,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本院 認被告經此偵審教訓,當足收警惕懲儆之效,而無再犯之虞 ,因認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3 年, 且為促使被告確實依約履行賠償義務,並依刑法第74條第 2 項第3 款規定命被告如附表二所示之事項,以勵自新。末查 ,扣案如附表編號①至⑥所示之物,均為仿冒「HKS 」、「 BRIDE 」商標之商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 83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 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 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 1 款、第2 項第3 款。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本案經檢察官高文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庭 法 官 黃翊哲
附表一:
┌──┬──────┬──┬─────┬───────┐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商標圖樣 │ 商標專用權人 │
├──┼──────┼──┼─────┼───────┤
│ ① │高流量空氣濾│1 個│ HKS │日商HKS 股份有│
│ │清器 │ │ │限公司 │
├──┼──────┼──┼─────┼───────┤
│ ② │洩壓閥 │2 個│ 同上 │ 同上 │
├──┼──────┼──┼─────┼───────┤
│ ③ │延遲熄火控制│2 個│ 同上 │ 同上 │
│ │器 │ │ │ │
├──┼──────┼──┼─────┼───────┤
│ ④ │轉接管 │2 個│ 同上 │ 同上 │
├──┼──────┼──┼─────┼───────┤
│ ⑤ │高流量空氣芯│1 個│ 同上 │ 同上 │
│ │濾棉 │ │ │ │
├──┼──────┼──┼─────┼───────┤
│ ⑥ │BRIDE 汽車座│4個 │ BRIDE │日商柏理淂股份│
│ │椅4張 │ │ │有限公司 │
└──┴──────┴──┴─────┴───────┘
附表二:
┌──────────────────────────┐
│被告陳嘉銘應分別給付全美國際有限公司及昶和企業有限公│
│司新臺幣(下同)20萬元,履行方式如下: │
│(一)除已給付之新臺幣5 萬元外,再於100 年12月10日、│
│ 101 年1 月10日及101 年2 月10日,各給付5 萬元予│
│ 全美國際有限公司及昶和企業有限公司,至清償完畢│
│ 為止。 │
│(二)以上款項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