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21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伊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緝字第13
0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
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呂伊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呂伊專前於民國95年間,因妨害自由、偽造文書、侵占等案 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612 號判決分別判 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6 月、罰金銀元3,000 元確定,嗣再 經同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469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2 年 6 月、3 月、罰金新臺幣45,000元,並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 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7 月確定後,在97年9 月17日假釋併付 保護管束,再接續執行上揭罰金易服勞役,至97年9 月21日 出監,迄98年1 月23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 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除罰金易服勞役部分外,於本案構 成累犯)。詎其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而 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均位於彰化縣內),趁店 員疏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置於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商品, 並於得手後隨即離去。嗣經如附表編號7 所示之被害人洪雅 玲報警並提供現場錄影監視畫面,而經警循線查獲呂伊專後 ,呂伊專就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犯行於尚未被有偵查犯 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向員警自首並接受裁判。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呂伊專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葉玟伶、周建勝、陳宥瑜、張東榮、陳美雅 、林詩萍及洪雅玲於警詢之指訴。
㈢車號查詢重型機車車籍1 份、監視器翻拍照片11幀。三、核被告呂伊專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被 告所犯7 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罰。又被告有事實及理由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按,其於徒刑執行完 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皆為累犯,均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再被告就附表編號 1 至6 之竊盜犯行,係尚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
前,主動向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和美分局員警自首前開犯行而 接受裁判,有職務報告書1 份附卷可憑,故依刑法第62條前 段規定,減輕其刑,並就此部分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正 值青壯卻不思正途,為貪圖己利即竊取他人之物品,欠缺尊 重他人之觀念,且危害社會治安,惟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 ,及本案所竊取物品價值尚非高昂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再就被告 所犯各罪所宣告之刑及所定之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 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 第62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本案經檢察官林郁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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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 間│地 點│竊取商品│被害人│主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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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9年12月8 日│和美鎮○○路 │金門高粱│葉玟玲│呂伊專竊盜,累│
│ │中午12時 │193 號 │750cc │ │犯,處有期徒刑│
│ │ │7 -11和卿店 │300cc │ │貳月,如易科罰│
│ │ │ │各1 瓶 │ │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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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9年12月8 日│和美鎮○○路 │金門高粱│周建勝│呂伊專竊盜,累│
│ │中午12時15分│6 段402 之2 號│500cc │ │犯,處有期徒刑│
│ │ │7 -11新勝利店│2 瓶 │ │貳月,如易科罰│
│ │ │ │ │ │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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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9年12月8 日│和美鎮道○路 │金門高粱│陳宥瑜│呂伊專竊盜,累│
│ │中午12時25分│120 號 │750cc │ │犯,處有期徒刑│
│ │ │7 -11和峰店 │1 瓶 │ │貳月,如易科罰│
│ │ │ │ │ │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4 │99年12月8 日│和美鎮○○路 │金門高粱│張東榮│呂伊專竊盜,累│
│ │中午12時40分│27號 │500cc │ │犯,處有期徒刑│
│ │ │7 -11和東店 │2 瓶 │ │貳月,如易科罰│
│ │ │ │ │ │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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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9年12月8 日│伸港鄉○○路 │金門高粱│林詩萍│呂伊專竊盜,累│
│ │下午1 時 │1 段355 號 │750cc │ │犯,處有期徒刑│
│ │ │7 -11巨航店 │1 瓶 │ │貳月,如易科罰│
│ │ │ │ │ │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6 │99年12月8 日│伸港鄉○○路 │金門高粱│陳美雅│呂伊專竊盜,累│
│ │下午1 時26分│192 號 │750cc │ │犯,處有期徒刑│
│ │ │7 -11便利商店│2 瓶 │ │貳月,如易科罰│
│ │ │ │ │ │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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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9年12月8 日│伸港鄉○○路 │金門高粱│洪雅玲│呂伊專竊盜,累│
│ │下午1 時46分│2段316 號 │750cc │ │犯,處有期徒刑│
│ │ │7 -11便利商店│1 瓶 │ │肆月,如易科罰│
│ │ │ │ │ │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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