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0年度,2126號
TYDM,100,審易,2126,2011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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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易字第21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振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0 年度毒
偵字第3907號),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16日下午5 時,在本院
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陳恩如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范振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二、犯罪事實要旨:
范振洲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在89年11月28日釋放 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 第4569、60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 行完畢後5 年內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 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91年度 毒聲字第134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 裁定停止戒治併付保護管束出所,迄92年5 月12日保護管束 期滿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本院以91年度壢簡 字第81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92年5 月29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又於98年間,因施 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8年度壢簡字第779 號、第107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確定,並經本院以98年 度聲字第40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99年 5 月7 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基於施用第二級 毒品之犯意,於100 年6 月27日下午3 時許,在桃園縣楊梅 市上田里7 鄰營盤腳10之2 號住處房間內,以吸食器燒烤方 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0 年6 月29日 上午8 時40分許,為警在桃園縣楊梅市上田里7 鄰營盤腳10 之2 號住處查獲,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呈甲基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陳恩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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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