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重附民字,100年度,26號
TYDM,100,審交重附民,26,201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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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林委軾
      徐秀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律師
被   告 陳光湘
      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麗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0 年度審交訴字第85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100 年度審交訴字第85號被告被訴業務過失致 死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 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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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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