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壢簡字第640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帆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2299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帆宏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蕭帆宏雖預見提供自己在電信公司所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SI M 卡供他人使用,他人及所屬不法犯罪集團即可能利用該行 動電話門號為聯絡工具,聯繫蒐集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事宜,供詐欺集團向不特定人詐騙時使用,而幫助詐欺集團 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目的,竟仍以縱有人利用其申辦之行動 電話門號蒐集帳戶以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 幫助犯意,於民國98年12月5 日,將其在桃園縣中壢市○○ 路63號威寶電信內壢忠孝特約服務中心所申辦之號碼000000 0000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交付真實年籍不詳綽號「阿義」 之成年人(下稱「阿義」)」使用,嗣該成年人所屬詐騙集 團乃在自由時報上,刊登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為聯絡電話之 廣告,經呂文章撥打該電話聯繫後,於99年2 月25日某時, 將其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金門山外郵局帳號000-0000 0000000001(其後改編為00000000000000)帳戶之存摺影本 、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呂文章所涉犯 幫助詐欺取財犯嫌,業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99年度偵字第10960 、11552 、14978 、18047 、18446 號 為不起訴處分),該犯罪集團成員乃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犯意,先後以附表所示方式向蔡建明、藍斗昀、周建男 、辛翰鈞、吳藺洋、莊凱荃、黃宥瑄、呂欣蓉(下稱蔡建明 等8 人)誆稱不實之事由而施用詐術,致使蔡建明等8 人均 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乃分別依其指示轉帳匯款至呂文章所 有上開帳戶,上開詐欺取財行為之詳細時間、方式及匯款情 形均詳如附表所示。嗣因蔡建明等8 人發覺有異,乃報警處 理,經警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後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訊據被告蕭帆宏固坦承上開號碼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係 其申辦,惟矢口否認有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申辦取得號 碼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即將該門號SIM 卡交付
「阿義」使用云云。經查:
(一)上開號碼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係被告申辦,此為被告 所坦認,復有上開門號行動電話預付卡服務申請書1 份在 卷可稽。而呂文章經與使用以被告名義申辦之上開門號之 詐欺集團成員聯絡後,於99年2 月25日將其所有上開帳戶 之存摺影本、金融卡及密碼交由予詐騙集團使用,業據呂 文章於檢察官訊問時供述綦詳,復有上開帳戶郵政存簿儲 金立帳申請書、報紙分類廣告1 紙、上開號碼0000000000 行動電話門號雙向通聯資料1 份在卷可稽。另證人即被 害人蔡建明等8 人如何遭詐騙集團成員以上揭方式詐騙, 而轉帳匯款至呂文章所有如附表所示帳戶,業據證人即被 害人蔡建明等8 人於警詢中證述綦詳,並有上開帳戶客戶 歷史交易清單及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故此 部分之事實,自堪認定。
(二)現今行動電話甚為普及,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並無任何特殊 之限制,一般人皆得輕易申請1 支、甚或數支門號使用, 此乃眾所週知之事,若係用於通聯之正當用途,大可光明 正大自行申請使用,若有人收集他人行動電話SIM 卡,依 一般常識認知,極易判斷乃係該隱身幕後之使用人基於使 用別人行動電話門號通聯,不易遭警方循線追查之考慮而 為,自可產生與不法犯罪目的相關之合理懷疑。因此被告 對於無故取用他人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者,係將持以作為 詐欺取財犯罪之不法使用,顯然有所預見。
(三)至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被告雖並無就所辯解之事實負 舉證證明之義務,然倘被告提出訴訟上不能證明的積極抗 辯,且不合社會生活上之常態經驗時,對於既已存在的積 極罪證,都是不足以用來形成合理懷疑的幽靈抗辯,自非 「罪疑唯輕」之情形,當不得以此抗辯而排除超越一切合 理可疑之積極證據。執此,被告雖辯稱上開門號SIM 卡係 交付「阿義」,然被告既稱「阿義」係其僱用之粗工,當 無全然不知其確實年籍資料之理,惟被告始終無法提出「 阿義」之確實年籍資料,則被告所辯,已難採信;況一般 人皆得輕易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且本件號碼00000000 00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更僅係預付卡,申辦更無任何特殊 之限制,被告實無以其名義申辦行動電話號供其僱用之工 人使用之必要,故被告上開所辯,悖於常情,顯見被告前 開辯解,俱為無從查考之幽靈抗辯,自非可採。(四)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詐欺集團成員先後8 次詐騙被害人蔡
建明等8 人,使蔡建明等8 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惟被告 僅以前開一交付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幫助行為,幫助詐欺犯 罪集團成員犯前開8 次詐欺取財犯行,僅成立1 次幫助犯罪 行為。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幫助正犯詐欺上開8 被害人,侵 害8 個人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 一重處斷。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 以外之行為,為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提供行動電話門號SIM 予 犯罪集團成員供詐騙使用,所為已影響社會正常經濟交易安 全,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 ,危害社會情節甚鉅,且犯後猶飾詞否認犯行,未見悔意, 併考量本案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提供給犯罪集 團成員所使用之上開門號SIM 卡,因未扣案,復乏確據證明 尚屬存在,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予敘明。
三、至被告前雖另曾因涉嫌提供號碼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 詐欺集團使用,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 偵字第22621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以100 年度壢 簡字第533 號受理中,惟該案與本件門號、申辦日及被害人 均不相同,且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已供明98年12月5 日僅申請 本件號碼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且申請當日即交給「阿 義」,而當日僅交付本件門號,沒有交付其他門號(見本院 100 年7 月20日訊問筆錄第2 、4 頁),故本件與上開案件 ,自非同一案件,一併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刑法 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 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 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94.02.02)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時間 │被害人│匯款金額 │ 詐騙方法 │供犯罪所用金融帳戶│證據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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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9年2 月│蔡建明│4,000元 │在露天拍賣網站以「婷婷」刊│戶名:呂文章、分行│1.證人蔡建明於警詢中之│
│ │25日 │ │ │登不實之拍賣易立信牌型號W9│: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證述(99年度偵字第10│
│ │ │ │ │95手機訊息,供買家下標,被│公司金門山外郵局、│ 960號卷第7頁至第8頁 │
│ │ │ │ │害人於99年2 月25日上午10時│帳號:000-00000000│ ) │
│ │ │ │ │許,在台中縣沙鹿鎮○○路59│526401(現改編為00│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 │ │1 號家中,以網際網路連線至│000000000000) │ 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卷│
│ │ │ │ │該商品拍賣網頁,因而陷於錯│ │ 第38頁) │
│ │ │ │ │誤乃下標購買商品,並依指示│ │3.台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
│ │ │ │ │於99年2 月25日中午12時15分│ │ 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 │ │ │ │許至台中縣沙鹿鎮○○路584 │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之1 號郵局自動櫃員機匯款至│ │ 、受理各種案件紀錄表│
│ │ │ │ │指定之右列帳戶。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 │ 聯單(同上卷第42頁、│
│ │ │ │ │ │ │ 第48頁、第50頁) │
│ │ │ │ │ │ │4.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 │ │ │ │ │ 細表(同上卷4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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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9年2 月│藍斗昀│4,200元 │在露天拍賣網站以帳號lsps62│戶名:呂文章、分行│1.證人藍斗昀於警詢中之│
│ │25日 │ │ │5s0000000刊登不實之拍賣PSP│: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證述(99年度偵字第10│
│ │ │ │ │3007 主機訊息,供買家下標 │公司金門山外郵局、│ 960 號卷第9 頁至第11│
│ │ │ │ │,被害人於99年2 月25日上午│帳號:000-00000000│ 頁) │
│ │ │ │ │10時39分許,在某不詳地點,│526401(現改編為00│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 │以網際網路連線至該商品拍賣│000000000000) │ 件紀錄表(同上卷第52│
│ │ │ │ │網頁,因而陷於錯誤乃下標購│ │ 頁) │
│ │ │ │ │買商品,並依指示於99年2 月│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 │ │ │25日中午12時51分許至花蓮縣│ │ 細表(同上卷第54頁)│
│ │ │ │ │壽豐鄉○○路○ 段202 號郵局│ │4.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
│ │ │ │ │自動櫃員機匯款至指定之右列│ │ 志學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 │帳戶。 │ │ 件報案三聯單(同上卷│
│ │ │ │ │ │ │ 第5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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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9年2 月│周建男│4,100元 │在奇摩拍賣網站刊登不實之拍│戶名:呂文章、分行│1.證人周建男於警詢中之│
│ │23日 │ │ │賣PSP 電玩主機訊息,供買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證述(99年度偵字第10│
│ │ │ │ │下標,被害人於99年2 月23日│公司金門山外郵局、│ 960 號卷第12頁至第13│
│ │ │ │ │晚間10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帳號:000-00000000│ 頁) │
│ │ │ │ │新興路181 巷26弄15號住處,│526401(現改編為00│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 │以網際網路連線至該商品拍賣│000000000000) │ 件紀錄表(同上卷第56│
│ │ │ │ │網頁,因而陷於錯誤乃下標購│ │ 頁) │
│ │ │ │ │買商品,並依指示於99年2 月│ │3.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
│ │ │ │ │25日中午12時32分許國泰世華│ │ 明細表1 紙(同上卷第│
│ │ │ │ │銀行自動櫃員機匯款至指定之│ │ 58頁) │
│ │ │ │ │右列帳戶。 │ │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
│ │ │ │ │ │ │ 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刑│
│ │ │ │ │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同│
│ │ │ │ │ │ │ 上卷第5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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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9年2 月│辛翰鈞│5,500元 │在露天拍賣網站以帳號tammy_│戶名:呂文章、分行│1.證人辛翰鈞於警詢中之│
│ │25日 │ │ │tammyli 刊登不實之拍賣NOKI│: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證述(99年度偵字第10│
│ │ │ │ │A 牌型號N86 手機訊息,供買│公司金門山外郵局、│ 960 號卷第14頁至第15│
│ │ │ │ │家下標,被害人於99年2 月25│帳號:000-00000000│ 頁) │
│ │ │ │ │日凌晨1 時許,在台南市東區│526401(現改編為00│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 │ │東門路2 段301 巷120 弄2號 │000000000000) │ 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卷│
│ │ │ │ │住所,以網際網路連線至該商│ │ 第60頁) │
│ │ │ │ │品拍賣網頁,因而陷於錯誤乃│ │3.郵政國內款執據1 紙(│
│ │ │ │ │下標購買商品,並依指示於99│ │ 同上卷第62頁) │
│ │ │ │ │年2 月25日中午12時47分至台│ │4.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 │ │ │ │南市○區○○路2 段216 號郵│ │ 東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 │局臨櫃匯款至指定之右列帳戶│ │ 件報案三聯單(同上卷│
│ │ │ │ │。 │ │ 第6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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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9年2 月│吳藺洋│10,500元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不實之拍│戶名:呂文章、分行│1.證人吳藺洋於警詢中之│
│ │25日 │ │ │賣APPLEi-PHONE 3GS手機訊息│: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證述(99年度偵字第10│
│ │ │ │ │,供買家下標,被害人於99年│公司金門山外郵局、│ 960 號卷第16頁至第17│
│ │ │ │ │2 月25日中午12時許,在桃園│帳號:000-00000000│ 頁) │
│ │ │ │ │縣中壢市○○○路○ 段632 號│526401(現改編為00│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 │ │5樓 之6 住處,以網際網路連│000000000000) │ 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卷│
│ │ │ │ │線至該商品拍賣網頁,因而陷│ │ 第65頁) │
│ │ │ │ │於錯誤乃透過MSN 聯繫後,依│ │3.台北富邦銀行網路ATM │
│ │ │ │ │指示於99年2 月25日中午12時│ │ 匯款畫面、存簿交易明│
│ │ │ │ │22 分 許以網路ATM 匯款至指│ │ 細(同上卷第67頁、第│
│ │ │ │ │定之右列帳戶。 │ │ 69頁) │
│ │ │ │ │ │ │4.桃園縣縣政府警察局中│
│ │ │ │ │ │ │ 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
│ │ │ │ │ │ │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同上卷第7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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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9年2 月│莊凱荃│4,500元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不實之拍│戶名:呂文章、分行│1.證人莊凱荃於警詢中之│
│ │25日 │ │ │賣PSP 掌上型遊戲機台訊息,│: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證述(99年度偵字第10│
│ │ │ │ │供買家下標,被害人於99年2 │公司金門山外郵局、│ 960 號卷第18頁至第19│
│ │ │ │ │月25日中午12時17分許前,在│帳號:000-00000000│ 頁) │
│ │ │ │ │台東縣台東市○○路○ 段99巷│526401(現改編為00│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 │ │147 號,以網際網路連線至該│000000000000) │ 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卷│
│ │ │ │ │商品拍賣網頁,因而陷於錯誤│ │ 第71頁) │
│ │ │ │ │乃下標購買商品,並依指示於│ │3.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 紙│
│ │ │ │ │99年2 月25日中午12時17分許│ │ (同上卷第74頁) │
│ │ │ │ │至台東縣台東市○○路○ 段豐│ │4.台東縣警察局台東分局│
│ │ │ │ │榮郵局臨櫃匯款至指定之右列│ │ 永樂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 │ │ │ │帳戶。 │ │ 件紀錄表(同上卷第75│
│ │ │ │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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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9年2 月│黃宥瑄│8,000元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不實之拍│戶名:呂文章、分行│1.證人黃宥瑄於警詢中之│
│ │24日 │ │ │賣韓國藝人演唱會門票訊息,│: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證述(99年度偵字第10│
│ │ │ │ │供買家下標,被害人於99年2 │公司金門山外郵局、│ 960 號卷第20頁至第21│
│ │ │ │ │月24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某│帳號:000-00000000│ 頁) │
│ │ │ │ │不詳地點,以網際網路連線至│526401(現改編為00│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 │該商品拍賣網頁,因而陷於錯│000000000000) │ 件紀錄表(同上卷第76│
│ │ │ │ │誤乃與賣家聯繫後,依指示於│ │ 頁) │
│ │ │ │ │99年2 月25日中午12時許至台│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 │ │ │中市○○區○○路31 8號福安│ │ 細表(同上卷第78頁)│
│ │ │ │ │郵局自動櫃員機匯款至指定之│ │4.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
│ │ │ │ │右列帳戶。 │ │ 協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 │ │ │ 件報案三聯單(同上卷│
│ │ │ │ │ │ │ 第7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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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9年2 月│呂欣蓉│4,000元 │在露天拍賣網站以帳號yvonne│戶名:呂文章、分行│1.證人呂欣蓉於警詢中之│
│ │24日 │ │ │hig 刊登不實之拍賣PSP2007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證述(99年度偵字第10│
│ │ │ │ │型永久改機訊息,供買家下標│公司金門山外郵局、│ 960 號卷第22頁至第23│
│ │ │ │ │,被害人於99年2 月24日晚間│帳號:000-00000000│ 頁) │
│ │ │ │ │11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民生│526401(現改編為00│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 │路125 號2 樓住處,以網際網│000000000000) │ 件紀錄表(同上卷第80│
│ │ │ │ │路連線至該商品拍賣網頁,因│ │ 頁) │
│ │ │ │ │而陷於錯誤乃下標購買商品,│ │3.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同│
│ │ │ │ │並依指示於99年2 月25日下午│ │ 上卷第82頁) │
│ │ │ │ │1時28 分許至桃園縣桃園市成│ │4.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
│ │ │ │ │功路郵局臨櫃匯款至指定右列│ │ 分局武陵派出所受理刑│
│ │ │ │ │帳戶。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同│
│ │ │ │ │ │ │ 上卷第8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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