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
原 告 林胡美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
被 告 林鳳嬌
兼訴訟代理 林中良
人
被 告 林炳煌
被 告 黃子純
訴訟代理人 陳佑仲 律師
被 告 林中良
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11月30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新竹縣竹北市十興里2 鄰13-1號之建物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