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親字,99年度,35號
SCDV,99,親,35,201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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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親字第35號
原   告 柯宜甄
兼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柯沛晴即柯淑英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
      張淑美律師
被   告 馮志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應於本院民國100 年11月30日上午9 時0 分辯論期日前,就附件事項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於本院,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並於書狀首頁表明已將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之意旨。 理 由
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 依第265 條至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 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 之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規定即明。
查,本件定於民國100 年11月30日上午9 時0 分行言詞辯論, 為期訴訟程序能集中調查及審理,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家事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附件:(即關於本件財產請求部分,兩造負舉證責任應提出之證 據)
一、請據實陳報本人及配偶於94年至100 年每年「實際」收入之 具體數額暨證明文件(本項應提出具體文件釋明,若有勞保 ,請提出勞保明細,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 薪水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雇主連絡電話等)暨 94年至100 年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書、財產歸戶清冊(後者 請自行向最近國稅局辦理後提出)。
二、補正本人與配偶負有扶養義務之各親屬,其親屬關係系統表 ,並提出該各親屬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三、債務及信用情形:請釋明並舉出證據(應含財團法人金融聯 合徵信中心出具之資料,請自行向該單位辦理後提出)。四、本人及配偶學歷、經歷情形(如有證書,請提供影本)。



五、請提出本人及配偶繳納保費之完整人壽保險契約(需有記載 保險期間及保險金額)。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 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 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六、本人及配偶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 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 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並應標明相關不動產之 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等資料(例如登記謄 本、買賣契約影本)。
七、上一至六所指之本人,不含原告柯宜甄。又,上一至六各文 件,請依序統一以A4規格文件提出,並裝訂於左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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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