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452號
SCDV,90,訴,452,20111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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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訴字第452號
原   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朱家崎
訴訟代理人 蔡明媛
被   告 何少文
      何青峰
      鄭博文
      吳亭儀
      鄭啟帆
      黃寶玉
      陳建男
      陳國富
      林愛惠
上 五 人
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漢城
被   告 李偉銍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 8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三行中關於「...被告何少文陳建男李偉銍鄭博文間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壹萬叁仟零壹拾玖元,...」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鄭啟帆何少文陳建男李偉銍鄭博文間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壹萬叁仟零壹拾玖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思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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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