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何秀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遭竊,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0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08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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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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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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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玄辰廣告事業有│臺灣銀行竹北分行│100年7月5日 │48,000元 │AG0000000 │ │
│ │限公司賴昭蘭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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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陳秋萍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0年3月25日│350,000元 │BJ0000000 │ │
│ │ │新竹林森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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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陳榮銓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0年3月11日│292,000元 │AM0000000 │ │
│ │ │北新竹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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