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166號
SCDV,100,重訴,166,2011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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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原   告 宋勝田
  被   告 江鎮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8,100 萬元,應繳裁判費724,80 0 元,尚不足724,300 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 年10 月7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 年10 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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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