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17號
原 告 王君泰
被 告 黃仁傑
陳進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 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 年10月5 日以裁定限原 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0 年10月19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國聖